索引号: 016010967/2020-01960 发布机构: 政府办2
发布日期: 2020-0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图表图解政策解读:《千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车通道管理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1-21 14:36:37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http://www.qianyang.gov.cn/art/2020/1/20/art_4541_1367341.html

为了切实加强消防通道管理,有效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老大难”问题,2019年12月12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消防车通道的标识设置、管理责任、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明确将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16日,又下发通知决定在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期间,在全国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从发布通告、划线管理、组织清理、执法整治、宣传曝光、熟悉演练“六个方面”开展集中治理,并于当天召开视频调度会议,专题部署消防通道堵塞整治工作。目前,集中治理行动正在全国各地进行中。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应时刻保持畅通。国家法律和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和管理也有一系列明确要求。但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日益增加、私家车越来越多,加之群众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小区、商场等公共领域的消防通道被侵占、被堵塞成了常态。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那么,违反了以后怎么处理呢?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法还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在非紧急情况时走应急通道,罚款200元并扣除6分。相应的地方性的消防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无论是“消防通道”还是“应急车道”,在出现紧急情况下都是抢救生命和财产的快速通道。特别是在封闭式的高速公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救援车辆只能沿高速公路到达现场,此时应急车道所具有的“生命通道”的意义就会体现出来。如果所有车辆将应急车道留出供救援车辆通行,将会为事故中的受伤者争取大量生命急救时间。

近期由于疫情原因,部分住宅小区和村庄采取堆积沙土、大型障碍物及开挖沟渠等不科学的方式封路,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会严重影响消防车、急救车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需要予以及时整改。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相关负责人呼吁,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是每个公民义务,更是一份事关生命安全的神圣职责,不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自觉为消防车让行,这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我们每个人的积极参与。

一、明确消防车通道的标识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如下)。



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如下);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示例如下),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二、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明确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四、明确将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

消防救援机构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同时,建立健全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