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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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兜底脱贫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0-12-12 10:08:1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发挥民政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兜得住、兜得准、兜得实、兜得牢”,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和“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发挥民政系统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兜底扶贫方案》《深度贫困县区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结合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指导各镇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做到民政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效能不断优化,形成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合力。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1.科学制定保障标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等指标,建立健全农村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确保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高于扶贫标准。

2.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坚持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规范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和动态管理的程序、流程和制度,坚决杜绝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或者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3%、将建档立卡作为申请低保前置条件的做法,切实做到对象认定管理阳光透明、公平公正,应保尽保。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

3.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农村低保家庭,可每年复审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农村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审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复审一次,坚决做到“低保标准有升有降、保障人员有增有减”。

4.完善“分类施保”政策。对低保对象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保障标准的20%,重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和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未成年人按保障标准的50%,儿童、三级残疾人和父母离异的单亲未成年人按保障标准的30%,哺乳期妇女按保障标准的70%,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保障标准的60%分别增发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标准享受,不得叠加。

5.实施“渐退帮扶”政策。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超过低保保障标准,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经镇、村(社区)综合分析研判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建立档案资料,从审核次月开始享受“渐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延长到18个月救助时限。享受“减退帮扶”政策期间不再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家庭退出最低生活保障,3年内不得再次享受“减退帮扶”政策。

6.全面持续开展“三共同”。县民政局会同扶贫部门,依托镇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社区)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共同开展镇审核,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确保“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扶尽扶”。

(二)加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力度

1.完善医疗救助。做好资助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农村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补助。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2.加强临时救助。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托底线”的制度功能,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健全完善“先行救助”“分级审批”机制,将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急难事项,及时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同时,积极发挥“陕西省‘救急难’平台”的作用,配合慈善组织和社工团体及时介入救助工作,确保更多的困难群众从中受益。

(三)做好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保障工作

1.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持续开展农村特困人员普查和分散供养人员生活情况排查,把符合条件人员全部纳入特困供养范围,采取措施,夯实责任,提高失能、半失能人员集中供养率,确保年内集中供养率达到45%以上,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加快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改造和设施达标,加强对现有机构的改建、扩建和设施改造,使单张床位面积、无障碍设施改造、应急呼叫系统设置以及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要求。以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活动,不断提高机构托底保障能力,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出问题。

2.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分四类情况对困境儿童进行保障:第一类,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分散供养800/人·月的标准进行保障,并给予监护人劳务补贴300/人·月。第二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未满16周岁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保障体系,按照集中供养6000/人·年、分散供养5500/人·年的标准进行保障。第三类,困境家庭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纳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为生活费100/人·月,护理补贴一级120/人·月、二级80/人·月。第四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500元/人·月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扎实做好深度贫困地区留守儿童的信息采集、分析、运用工作,及时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风险等级评估结果通报有关部门,确保精准有效实施干预帮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建设,落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各项工作机制。

3.落实残疾人福利保障政策。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协调落实保障资金,“两项补贴”资金按季度及时足额发放,全力维护困难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1.完善村规民约。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贫困村健全完善实用有效的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扶贫、扶志、扶智”作用,把脱贫攻坚与“道德评议”等有效形式结合起来,树立劳动致富光荣的鲜明导向。

2.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好第十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章选优配齐配强贫困村村委会干部队伍,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督促落实村两委成员相关待遇,提高村委会服务能力,提升自治水平。

(五)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指导社会组织持续开展参与脱贫攻坚精准扶贫行动,每个镇动员组织不少于2家以上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特长和优势,为贫困户提供特色帮扶。

(六)强化深度贫困村民政脱贫攻坚。牢牢把握深度贫困地区的特殊性,紧扣深度贫困村难点、重点问题,加大民政脱贫攻坚力度。中、省、市、县民政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向深度贫困村倾斜。

(七)扎实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活动。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解决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问题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近一年来曾递交申请但未审批通过的家庭、动态管理中已退出的低保家庭以及未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摸清兜底保障底数,严肃查处农村低保中腐败和作风问题。

(八)切实做好“两联一包”和定点帮扶工作。各镇要结合实际,做好定点帮扶工作,推动帮扶工作与脱贫攻坚新形势新要求相结合,夯实帮扶责任,完善帮扶措施,提升帮扶质量,确保帮扶任务如期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强化协作,增强工作合力;要把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工作切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工作部署安排,强化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投注精力,加强研究,典型引领,狠抓落实,确保按时高质完成目标任务;要加强对村(社区)的指导,强化政策落实,切实打通“最后一公里”。

(二)强化监督考核。各镇人民政府要将脱贫攻坚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以保障水平、保障对象、制度衔接、工作落实等为主要内容,不断健全完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要通过日常监督考核与集中监督考核相结合,镇上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督考核长效机制,切实发挥推进工作、促进发展的作用。

(三)搞好宣传引导。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广播、微信平台以及政务公开栏、宣传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措施,宣传到田间地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切实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要进一步加强信访、投诉、举报的督察督办工作,既回应群众诉求,又合理引导群众期望,为实现脱贫攻坚任务营造良好氛围。



千阳县民政局

2018年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