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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0-12-12 10:19:20 浏览次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危害和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千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腺鼠疫、肺炭疽病例;腺鼠疫在本县辖区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邻近2个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我省或多个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的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经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或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健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腺鼠疫在县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邻近2个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3)霍乱发生流行,在本县内,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邻近2个以上县(区)。 

(4)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但未造成扩散。 

(5)乙、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县(区)以外的地区。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人以上。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县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本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邻近2个以上县(区)。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4)一周内在本县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等集体单位中,100人以上或50%以上的在校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 

(6)发生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死亡3-9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例以下。

(9)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接种事故。

(10)在本县内发生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1)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 

(2)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县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99人或30%—50%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无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县域内,发生3-10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我县辖区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相邻县(市)发生、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1.5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反应及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县卫健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卫健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主要包括县局办公室、公卫股、医政股、财务股、人教股、计生股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4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县卫健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信息联络、收集和上报。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按年度整理归档,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处置组:成员包括卫健局公卫股、医政股、人教股、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监所,由医政股牵头,负责指导、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需要组派医疗和卫生防疫专家队伍,做好伤员治疗、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防控制、环境消杀、疫苗应急接种、饮用水安全监管、放射卫生、职业卫生、中毒事件处置与职业卫生防护、卫生执法监督、应急心理援助等。

新闻宣传组:成员包括县卫健局办公室、计生股,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卫健系统救援工作信息发布、对外宣传、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

物资保障组:由局财务股牵头。负责协调救灾物资的筹集、统一调配和管理。

2.2日常管理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健局办公室负责。

2.3专业技术机构

2.3.1医疗机构

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致人员伤害的现场救治、转运监护、收治入院和灾民安置点的基本医疗服务、应急心理援助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

2.3.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疾控中心负责事件发生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置、重点人群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与消毒、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尸体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3.3卫生监督所

县卫监所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 应急反应和应急准备 

3.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健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评估、专业救援、分类处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和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反应级别。对发生在学校或区域性、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的,其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事发地区以外的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分析其潜在影响,提出预见性预警级别建议,及时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准备,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服从县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区应急处理工作。 

3.2 事发地区应急反应措施 

3.2.1 县卫健局

(1)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系统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应急救援与调查: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理。    

(4)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组织对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6)开展培训:组织对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发布和通报信息: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8)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3.2.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分析、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订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县疾控中心协助县卫健局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组织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县疾控中心负责各乡镇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2.3卫生监督管理所

(1)在县卫健局领导下,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落实应急处理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协助县卫健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2.4 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1)事件发生地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

(2)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3)协助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专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交流和合作,提高应急能力和服务水平。 

(6)县急救中心要在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7)各级应急队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按时集结待命。

3.2.5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非事发地区医疗卫生单位根据事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影响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适时启动预见性预警机制,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密切保持与事发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地区应急人员、物资、预案的准备工作;加强相关疾病或高危因素的监测和报告,根据预警级别建立专门的信息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必要的主动干预措施,防止事件的传入、发生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设立临时交通或边境检疫站(点),开展交通或出入境卫生检疫;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开展群防群控,落实义务报病制度,强化相关信息收集和监控。

3.3事件评估 

事件评估分县(区)级、市级、省级三级评估。县(区)级评估为初级评估,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自下而上、逐级启动评估机制。评估工作主要在事发现场和救援地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救援安全性等。评估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预警级别和应急处理的建议。

县卫健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2小时之内,必须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必要时,县政府组织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评估组工作。县级评估组到达现场1小时内要向县卫健局提出初步评估报告,4小时内完成全面评估;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同时上报市卫健委。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县卫健局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县卫健局作出应急反应,报县政府组织应急处理,市、县两级政府和卫健部门共同参与。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市、县两级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同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援助。

3.5 应急资源紧急调集 

县卫健局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理需要。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健局要及时组织检查辖区内的应急资源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需求计划,尽快充实应急资源。

3.6医疗救援响应

受灾地的医疗卫生单位要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有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工作。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6.1启动现场医疗救援应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健局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救援工作。

3.6.2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健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确保医疗卫生救援紧张有序。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到救援信息或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在离事故现场尽可能近且相对安全的范围内设立临时抢救点,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护人员要及时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并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现场抢救的主要措施是止血、包扎、固定和合理搬运,准备转运至适宜医疗机构。

3.6.3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等待转运的患者需要多次进行复检。对病情出现变化,可能在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收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伤病员分流由现场首诊医生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及时分散转移一般伤员和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的重伤员到安全的医疗机构。必要时由指挥部临时组建转运小组,设立中转救援所,指定护送医疗队,携带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械等,通过交通工具对伤员进行转运。在转运中,要严密观察伤员病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护送到目的地。

3.6.4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启动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领导或分管业务的领导担任组长,主要职能科室为成员。

(2)启用备用病房,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医疗机构在接到指令后半小时内准备20张病床,病床需具备生命支持维护系统条件。

(3)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4)伤员转运到院内后,要认真核对转运卡,了解伤病员的基本伤情;拟定治疗方案,全力救治伤员;及时向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

3.6.5灾民安置点医疗救治

县卫健局组织医疗救援队,在灾民安置点设置临时医疗救治点,组织医疗队伍进行巡回医疗服务。临时医疗救治点必须准备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

3.6.6现场医疗救援应急终止

伤员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最后1名伤员转离现场,县卫健局可宣布终止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撤销现场指挥部,同时将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信息报告县政府。

3.7卫生防疫

3.7.1传染病防治

县疾控中心做好病媒生物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传染源,做好疫点(疫区)和灾民集中安置点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加强传染病监测和数据分析,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疾病风险,必要时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与处理工作。

3.7.2饮用水卫生

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监所要及时确定可供饮用的水源,做好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加强灾民安置点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灾区水质监测与报告。选择新的水源作为应急供水的源水时,需开展水源水质检验和环境卫生学评价。加强对应急供水设备、移动供水车的水质监测与卫生管理。加强与饮用水相关疾病的监测报告。

3.7.3环境卫生

按属地管理原则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灾民聚集地厕所及垃圾场设置和管理。尽量利用尚存的储粪设施储存粪便,在灾民聚集地选择合适地点搭建临时应急厕所,并及时对粪便进行卫生处理或掩埋。肠道传染病病人的粪便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信息报告

4.1.1医疗救援信息

120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在抵达现场后半小时内向县卫健局报告初始医疗救援信息,县卫健局向县政府报告,以后每两小时报告1次;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撤销后,后续医疗救援信息由承担救援任务的医疗单位每天向县卫健局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灾情的时间、地点、受伤人数、医疗救治情况及需要提供的帮助等。

4.1.2卫生防疫信息

卫生防疫信息由县疾控中心每天工作完成后1小时内向县卫健局报告,县卫健局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4.2信息联动

县卫健局要建立与民政、消防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联动机制,在灾区发生时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

4.3信息发布

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由县卫健局请示县政府授权后方可对外发布,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发布灾害卫生应急信息。

5 应急保障措施

5.1队伍保障

县卫健局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5.2经费保障

县卫健局要积极争取县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争取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保证救援工作不受影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卫健局做好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5.3物资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准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品和工作标识等,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更新。

5.4通信保障

县卫健局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县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畅通。

5.5交通保障

县卫健局为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要与铁路、邮电、交通、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6  责任与奖励

6.1责任追究

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中,医疗卫生单位拒不执行现场指挥指令的,延误治疗、乱报卫生应急信息的、以及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除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外,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6.2奖励

县卫健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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