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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千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复工复产政策指南
千阳县职转和营商办
2020年3月
目 录
1.电价政策…………………………………………………………………………………………………1
2.水、气价格政策…………………………………………………………………………………………3
3.交通运输政策……………………………………………………………………………………………3
4.税务政策…………………………………………………………………………………………………4
5.财政政策…………………………………………………………………………………………………8
6.金融政策…………………………………………………………………………………………………9
7.社保政策…………………………………………………………………………………………………10
8.科技创新政策…………………………………………………………………………………………13
9.住建政策………………………………………………………………………………………………15
10.商务政策………………………………………………………………………………………………16
11.自然资源政策…………………………………………………………………………………………17
12.生态环境政策…………………………………………………………………………………………17
千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复工复产政策指南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依据 |
政策内容 |
适用企业 范 围 |
办理方式 |
提交材料 |
办理 单位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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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价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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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制电价优惠政策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
实施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2.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3.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
执行两部制电价企业 |
地电:各公司对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110号文件执行范围的客户进行甄别,并编制附表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从后台导入营销系统后发起专项退费流程,并按照次月处理上月退费的方式,分月类推完成全部退费。 国电:使用“网上国网”App(或提前电话与供电企业客户经理联系,客户经理指导办理)。 |
执行两部制电价企业客户需要提供正常办理增容、减容(暂停)业务的书面申请。 |
千阳县供电分公司市场营销部: 4241517 国网宝鸡供电公司营销部: 382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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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 |
政策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
实施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 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 、大工业电价的企业用户。 |
地电:各公司对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258号文件执行范围的客户进行甄别,由营销系统发起专项退费流程,并按照次月处理上月退费的方式,分月类推完成全部退费。 国电:业务系统自动筛选后,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用户自动执行优惠政策。 |
根据用户营业执照信息甄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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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政策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164号) |
(注:执行该政策时不重复执行政策2—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对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及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和配送企业,2020年2月和3月的电费按照现行政策的90%结算(不含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 2.对非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由其他经营主体供电的用户,转供电主体要负责对其供电的用户甄别筛查,符合减免条件的终端用户由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申请,经电网企业核实后,按照现行政策的90%与转供电主体结算电费,转供电主体要确保政策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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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商 超、便利店及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和配送企业。 |
地电:各公司对满足陕发改价格〔2020〕164号文件执行范围的客户进行甄别,由营销系统发起专项退费流程,方便各单位甄别执行和以后备查,并按照次月处理上月退费的方式,分月类推完成全部退费。 国电:业务系统自动选 后,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用户自动执行优惠政策。 |
根据用户营业执照信息甄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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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气价格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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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费优惠政策 |
《宝鸡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宝政办函〔2020〕2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用气价格的通知》(千发改发〔2020〕11号) |
参照市政府政策对县内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基本水价调低10%,基本水价由现行每立方2.70元调整为2.43元,其他供水价格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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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工业企业 |
千阳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直接优惠。 |
提供符合中小微企业工业企业用户佐证资料,主动申请。 |
千阳县自来水公司 |
1389174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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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非居民用气成本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227号),千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县非居民用气价格通知》(千发改发〔2020〕17号) |
对市区非居民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07元(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各县按价格管理权限单独发文制定。对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及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和配送企业,2月和3月按照90%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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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户和车用天然气用户 |
由千阳县秦华天然气公司,在销售天然气时,向用户直接优惠。 |
批发市场、商超、便利站及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和配送企业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
千阳秦华天然气公司 |
4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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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运输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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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免收通行费政策 |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
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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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 |
无需办理 |
无需办理 |
千阳县交通运输局 |
424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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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运输车辆年审延期、逾期免受处罚政策 |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59号) |
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采取临时延期措施: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疫情期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对未开展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年审逾期或到期未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
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道路运输车辆。 |
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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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提供有关审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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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4243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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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延期办理、超期免受处罚政策 |
《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公告》(第12号) |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满,但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换证手续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允许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后45天。其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未按时更换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施处罚。疫情结束45天后,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延续政策自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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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办理换证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
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于疫情结束45天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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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个人提供有关信 息资料 |
千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4243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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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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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疫情防控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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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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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计算扣缴个人所 得税时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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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直接扣除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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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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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
书面申请 |
按月申报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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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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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扣除 |
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扣除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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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网上办理 |
按月申报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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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部分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
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 |
网上办理 |
按月或按季申报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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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捐赠疫情防控的现金、物品应纳税所得额全额扣除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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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 |
网上办理 |
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扣除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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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疫情防控捐赠应纳税所得额全额扣除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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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 |
网上办理 |
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扣除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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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捐赠疫情防控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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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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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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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申报,计入免税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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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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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延长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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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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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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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亏损 弥补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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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因疫情影响停产企业即时办理停业手续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陕税发〔2020〕13号) |
因疫情影响停止生产经营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即时办理停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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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书面申请 |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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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延期纳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陕税发〔2020〕13号) |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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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书面申请 |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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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业户。 |
网上办理 |
按月申报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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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纳税申报进一步延期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
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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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 |
书面申请 |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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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车辆购置税等延期办理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
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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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 |
书面申请 |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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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0]4号) |
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2020年第一季度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纳税人提出困难减免申请的,财税部门应予核准。 |
企业 |
网上办理或书面申请 |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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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教育费附加延期缴纳政策 |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0〕3号) |
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或不能按期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费人,如遇增值税、消费税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可一并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 |
企业 |
书面申请 |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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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车船税减免政策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 |
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材料,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
医疗机构和物流企业 |
书面申请 |
向财产保险公司或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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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降低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5号) |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
湖北以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
网上办理 |
系统默认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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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财税【2020】2号 |
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 |
网上办理或大厅办理 |
按月申报,计入免税收入 |
千阳县税务局 |
4241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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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政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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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减免政策 |
《宝鸡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宝政办函〔2020〕2号) |
承租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交2020年2月房租,3-4月房租减半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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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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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应于2020年3月底前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单位直接减免或返还。 |
附承租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租赁合同等 |
各出租单位 |
4249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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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延长、费率降低政策 |
《宝鸡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宝政办函〔2020〕2号 |
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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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 |
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担保公司千阳农商行代办机构核实后,后续工作由市担保公司、申请企业和放款银行对接办理。 |
申请企业的基础证照、借款合同等资料。 |
人行 |
424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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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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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贷款展期、延期付息政策 |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
中小微企业 |
联系具体业务经办机构 |
联系具体业务经办机构 |
人行 |
424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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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复工复产政策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再贴现再贷款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53号) |
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的资金投向用途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的资金投向用途为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家禽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 |
小微企业 |
向千阳农商行提出申请 |
与千阳农商行联系 |
千阳农商行 |
424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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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情、促复工”应急专项融资保障对接机制政策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建立“防疫情、促复工”应急专项融资保障对接机制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20〕149号) |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重点项目建设,省发改委联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设立融资总量300亿元的应急专项资金,并建立对接机制,全力支持2020年省级、各设区市级重点项目,以及当前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 |
2020年省级、各设区市级重点新开工和续建项目,以及国家在我省布局的、省委省政府、各市区政府确定的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具体包括:脱贫攻坚项目、粮食安全项目、乡村振兴项目、区域发展战略项目。 |
与农发行宝鸡市分行预约办理 |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农发行提供抵押或担保等相关材料 |
农发行宝鸡市分行 |
15891218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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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保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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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返还基本条件①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②截止2019年12月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③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其中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裁员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上年末参保人数的20%(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④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及“僵尸”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予稳岗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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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失业保险费返还优惠政策(普通企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 |
符合稳岗返还基本条件,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疫情防控期间,返还比例由50%提高到60%。计算方法:2019年月平均缴费金额×疫情期月数×60%+2019年月平均缴费金额×非疫情月数×50%。 |
依法参保失业保险足额缴费的所有企业 |
企业网上提交申请,经办机构初审,社保中心复核,县人社、财政、税务局联审,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
1、申请报告 2、稳岗补贴申请审核表 |
千阳县人社局 |
千阳县劳动就业管理局503室失业保险股4241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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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困难企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 |
符合稳岗返还基本条件,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面临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2019年第四季度(含)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含)以上的企业,返还标准按2019年度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
依法参保失业保险足额缴费、30人以上、面临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 |
企业网上提交申请,经办机构初审,社保中心复核,县人社、财政、税务局联审,社会公示。 |
申请报告(PDF格式)2、向税务部门报送的财务报表(PDF格式)3、符合申请条件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PDF格式)。 |
千阳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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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小微企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 |
符合稳岗返还基本条件,30人(含)以下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的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按2019年度3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
依法参保失业保险足额缴费的30人(含)以下企业。 |
企业网上提交申请,经办机构初审,社保中心复核,县人社、财政、税务局联审,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
1、申请报告 2、稳岗补贴申请审核表 |
千阳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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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 |
符合稳岗返还基本条件,2013年以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未及时申请政策期内当年稳岗返还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享受当年稳岗返还;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允许补缴失业保险欠费,给予免收滞纳金并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一次性享受2014年以来的稳岗返还。 |
2013年以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未及时申请政策期内当年稳 岗返还的企业 |
企业网上提交申请,经办机 构初审,社保中心复核,县人社、财政、税务局联审, 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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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稳岗补贴申请审核表 |
千阳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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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稳岗返还政策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2019年度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按2019年1月-12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平均值确定,其中市本级、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494元;千阳县、陇县、凤翔县、太白县、眉县、扶风县、岐山县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404元;麟游县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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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免征减征政策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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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市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参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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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相关部门确定大型企业单,各企业无需申报。 |
无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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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人社局 |
工伤保险窗口18291759241 养老保险经办窗口4241060 失业保险股4241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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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免收滞纳金和利息政策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 |
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020年2月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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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企业 |
无需申报 |
无需办理 |
千阳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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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 |
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2020年连续3个月亏损且财务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 |
受疫情影响,2020年连续3个月亏损且财务困难的参保企业 |
企业向县人社行政部门申请,由人社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其中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前置同意。 |
1.申请缓缴社保费的报告; 2.申请缓缴社保费审批表。 |
千阳县人社局 |
社会保障股4245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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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疫情期间特殊失业补助金政策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 |
从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失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可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计发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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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企业 |
参保企业网上办理缴费人员减员申报并上传《宝鸡市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PDF格式)后,职工通过“宝鸡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申请次月开始发放至疫情解除当月。若因疫情不便办理,办理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次月,一次性计发,逾期不予办理。享受失业补助金期间,个人失业保险费缴费记录保留,重新就业或出现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
宝鸡市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 |
千阳县人社局 |
千阳县劳动就业管理局503室失业保险股4241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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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科技创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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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化服务的通知》(陕科发〔2020〕4号) |
对2019年度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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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陕西省科技厅网站办理 |
企业统一信用代码,高企编号,企业账号信息等。 |
千阳县科技局 |
424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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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科技成果转化补贴政策 |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化服务的通知》(陕科发〔2020〕4号) |
6月底前,对高校院所研发成果与企业技术需求精准匹配、有效对接并签订协议、合同额倍增的,实行双向补贴,补贴比例提高到10%各不超过10万元。 |
高校、企业 |
陕西省科技厅网站办理 |
项目实际发生的支付凭证和发票等证明材料 |
千阳县科技局 |
424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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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规上高新技术企业银行贷款贴息补助政策 |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化服务的通知》(陕科发〔2020〕4号) |
6月底前,对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库的企业在2020年度上半年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比例提高至20%,每家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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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技厅网站办理 |
陕西省科技厅网站办理 |
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所开发的药品、检测、防控装备及产品已取得行业生产许可,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中得到应用;与贴息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经银行审核认可的收息凭证。 |
千阳县科技局 |
424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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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创新型企业 |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的通知 |
1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 |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首次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被省上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列入市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
县科技局报送,市科技局审核考察,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
《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措施》科技创新项目推荐申请表 |
千阳县科技局 |
424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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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支持校企联合共建新型研发中心 |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的通知 |
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 |
市域内外高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提质增效、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联合我市企业在校内共建的省、市级新型研发中心,良性运行。 |
县科技局报送,市科技局审核考察,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
《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措施》科技创新项目推荐申请表 |
千阳县科技局 |
424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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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扶持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 |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的通知 |
5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30万元(挂牌成功后补助20万元,实现融资补助10万元)和10万元(挂牌)一次性后补助。 |
在我市注册且首次在深交所和上交所挂牌上市的、新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科技型企业。 |
县科技局报送,市科技局审核考察,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
《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措施》科技创新项目推荐申请表 |
千阳县科技局 |
424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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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的通知 |
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金后补助。 |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良性运行。 |
县科技局报送,市科技局审核考察,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
《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措施》科技创新项目推荐申请表 |
千阳县科技局 |
424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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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若干措施》的通知 |
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资金后补助。 |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创新基地)和特色产业园区。 |
县科技局报送,市科技局审核考察,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
《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措施》科技创新项目推荐申请表 |
千阳县科技局 |
424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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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建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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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缓交或降低缴存比例政策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
企业可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该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提取及贷款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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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
企业向千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市中心审批同意。 |
1.企业缓缴或降低比例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缓缴方案及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2.职代会或工会决议; 3.审批表。 |
千阳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4242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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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料有效期延长政策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
提取及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有效期顺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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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导未能及时办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缴存职工 |
本人柜台办理 |
办理提取业务的相关资料 |
千阳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4242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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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影响个人征信政策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
从疫情发生至6月30日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影响个人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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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 |
住房公积金扣款 |
在还款账户存够还款额 |
千阳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
4242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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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疫情期间劳保统筹费暂缓缴纳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通知》陕建发〔2020〕39号 |
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开工复工的纳入劳保统筹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等疫情防控急难险重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
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劳保费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分批缴纳。对实施劳保费缓缴的项目,缓缴期从项目劳保费应缴最后时限向后顺延,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按照原劳保统筹资金返还程序进行申报。2020年1月25日(陕西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之日)起至通知停止申报之日。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按月对申请补助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8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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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批准的开工复工证明、项目开工复工计划、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劳保费拨付手册》。(2)申请补助,需提供: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工程验收证明、参建企业现场作业人员花名册及上工天数统计等相关资料。 |
千阳县住建局 |
4241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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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商务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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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便利进出口许可证办理政策 |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
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简化进出口许可证无纸化申领材料,优化电子钥匙申领和更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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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 |
网上办理 |
无纸化申领 |
千阳县工信局 |
4241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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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专项融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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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抗疫情、促生产”外贸企业专项融资的通知》 |
协助企业与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争取“抗疫情、促生产”外贸企业专项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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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 |
客户书面申请,各银行机构甄别。 |
联系具体业务经办机构 |
千阳县工信局 |
4241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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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出口免费承保政策 |
《陕西省商务厅中国信保陕西分公司印发关于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稳定外贸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陕商函〔2020〕77号) |
联合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对中小外贸企业免费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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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 |
客户书面申请 |
联系具体业务经办机构 |
千阳县工信局 |
4241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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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然资源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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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续政策 |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
疫情防控期间,凡持有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且自2020年2月1日后到期的,矿业权人在按要求报告后其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 |
矿山企业 |
矿业权人可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向市、县级自然资源局简要报告。 |
网上报送申请资料 |
千阳县自然资源局 |
424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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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生态环境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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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不见面审批政策 |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环评函〔2020〕7号) |
立足疫情防控实际,积极推行环评“不见面”审批,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积极探索创新疫情防控形势下环评审批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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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
技术评估方面采取专家函审等形式,确需会议评审的应采取网络视频评审,涉及现场核查时采取视频或照片核查等形式;环评批复文件采取网络或邮寄送达。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申请书 |
千阳县生态环境局 |
4241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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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政策 |
陕西省铁腕治霾工作组办公室通知 |
疫情防控期间,承担运输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以及运输基本生活物资的机动车持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可暂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期间限行规定。对属疫情保障防控的建筑施工项目,暂停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施工规定。为保障疫情防控防护用品、药品等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此类企业暂停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限产限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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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企业 |
无需办理 |
无需办理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 |
4243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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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环评审批应急服务保障 |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 |
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对纳入《陕西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13大类33个小类豁免环境影响登记表,原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22大类54小类纳入环评告知承诺试点。 |
建设项目 |
技术评估方面采取专家函审等形式,确需会议评审的应采取网络视频评审,涉及现场核查时采取视频或照片核查等形式;环评批复文件采取网络或邮寄送达。 |
建设单位项目实行告知承诺申请、开工建设前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 |
4243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