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县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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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4-27 16:14:07 浏览次数: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卫健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及千阳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千阳县县镇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卫生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项财务活动必须实行账户管理。根据国家财经制度法规的要求,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只设一套财务账户,进行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制度。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设立会计机构,财会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县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有专职的财会人员,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会计出纳要分设,而且要持证上岗。基层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由县卫健局财务核算中心代理记账,每个镇卫生院必须设一名报账员。单位临聘人员不得从事现金、银行存款等会计岗位工作

第三条 财务印鉴必须规范管理。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单位的财务印鉴要分开管理,即:主管财务领导的印鉴由会计保管(也可由领导自行保管),出纳印鉴、单位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会计或者出纳不能一人保管所有财务印鉴。

第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会计核算。认真做好部门预决算,及时处理会计业务,经常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不做假账。

第五条 各单位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对涂改、字迹不清,内容不全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六条 各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

第七条 实行集中支付的单位要严格公务卡使用。公务卡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千阳县财政局、千阳县人民银行、千阳县监察局《关于印发〈千阳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千财库[2012]426号)规定执行。凡符合公务卡消费条件的公务必须使用公务卡,用现金支付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八条 各单位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制定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制度,严格支出签批程序,财务事项要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打印账簿、凭证及报表。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及时将各类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第九条 加强绩效考核,严禁乱发津补贴。按照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开展违规发津补贴及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千财预[2019]103号)文件要求,坚决杜绝违反规定以各种名目发放加班补贴、误餐补助、无偿献血补助等问题。

第十条 县卫健局将每年举办一期财务人员及院长财务管理培训会,每年对会计账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强化内部控制,规范收支管理,提高卫生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支出审批

第十一条 主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审签一般程序。经济业务发生后,先由财务人员收集整理票据,进行初审初核,主要审核每一笔票据是否规范、有无经手签字,有无事由用途。再交财务主管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对涂改、字迹不清、内容不全等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基层卫生院报账员必须及时收集有关票据,按时报账,如实反映本期财务活动,所有票据不得积攒,必须坚持每月25-30日报账结算一次,每季盘点一次,跨年度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各医疗卫计单位要实行民主理财、账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压缩与单位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各项开支。

①县级卫生单位(县疾控中心、卫监所)大额支出按国库集中支付审批制度办理。3000元以内的公务支出由主要领导审批;3000元(含)以上的由领导办公会审批;支出超过1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由单位职工代表会议研究决定(职工代表5人以上),并有会议记录记载。

②县级医院大额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5000元以内的公务支出由院长审定;5000元(含)以上开支由领导办公会审批;支出超过20000元(含)以上由单位科主任以上会议研究决定,并有会议记录记载。

③基层卫生院要严格支出管理。3000元以内的公务支出由主要领导审批;3000元(含)以上的由领导办公会审批;支出超过1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由单位职工代表会议研究决定(职工代表5人以上),并有会议记录记载。

第三章 差旅费管理

第十四条 差旅费管理:各单位的公务出差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千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千财财务[2015]115号)的规定参照执行。(注:参加县上脱贫攻坚工作组成员按县上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公务出差实行领导审批制度。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出差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公务出差报销必须实行先审后批制度。差旅费报销凭证一律先由财会人员进行审核签字,财会人员主要审核出差人员有无出差审批手续、有无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有无虚报差旅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审核差旅费报销凭证是否规范、合规等,再送交财务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报销。

第四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千政办发〔202045号)规定执行,依照和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十八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按规定标准进行配置。办公设备、家电的配置,由单位签写县财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千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报表》,先报卫计局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进行审批,最后再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办理采购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购置,也不得报账,严禁先购后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执行,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单位物品的采购均由专人负责,负责财务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低值易耗品、材料的购入领用管理。财务人员要做好登记入账工作,采购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交接,做到账物相符。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与财务对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单位法定代表人要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固定资产账簿、卡片登记,做到账实、账卡、账账三相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县财政局,纳入非税收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千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遵照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千阳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千卫计发〔201812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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