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45678924/2021-02580 发布机构: 县卫健局
发布日期: 2021-1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转发关于长期处方使用规范用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29 16:31:43 浏览次数:

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卫办医发[2021]17号)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长期处方使用,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我委会同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关于长期处方的管理、规范用药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期处方管理

各县卫健部门不得将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等,或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各医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医保部门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各级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得对单张长期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确保参保人能够按规定享受待遇。

二、长期处方的处方量

各医疗机构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左右;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健康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签字等方式确认。

三、就诊服务

各医疗机构根据院内实际情况可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科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