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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崖镇全面排查整顿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12-07 10:39:52 浏览次数:

根据县委组织部会议部署和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会安排,按照县委办《全面推开排查整顿发展党员违规纪题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就我镇全面推开发展党员违规纪问题排查整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党章为遵循,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陕西省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度为依据,全面推开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排査整顿工作,从源头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为奋力谱写高崖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工作安排和主要内容

排查整顿工作在镇党委的领导下,以全镇各党支部为单位,对组织关系在我镇的所有党员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重点排查十八大以来我镇党委所辖农村党组织发展的党员,突出排查“带病入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入党程序”等四类问题,确保在2022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整顿任务。在排查整顿中,对组织关系转出的,要主动联系接收组织关系党组织做好排查工作;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组织关系转入的,要按规定审査入党材料,对其党员身份进行识别,组织关系转出的和转入的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党的十八大以前发展党员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认真核实处理。

三、排查整顿的主要问题

(一)“带病入党”问题

主要是将违法犯罪等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发展入党重点排查:

(1)曾受到刑事处罚且未经党组织长期考察的人员(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至少5年的考察期);

(2)受到行政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

(3)“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人员;

(4)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删除的人员;

(5)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的人员;

(6)受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的人员;

(7)其他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

(二)弄虚作假问题

主要是党员身份造假或入党材料造假。重点排查:

(1)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伪造党员档案;

(2)档案资料涂改严重的,特别是伪造、篡改支部大会或党委会表决结果,修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时间等关键内容;

(3)在政治审查环节提供虚假证明;

(4)本人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学习工作经历证明等。

(三)徇私舞弊问题

主要是发展“人情党员”、违规发展农村基层干部近亲属入党和违规“异地入党”。重点排查:

(1)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说情打招呼、干预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

(2)通过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提供宴请等不正当手段发展入党;

(3)镇干部、村(社区)“两委”负责人降低标准发展近亲属入党,或优先照顾发展近亲属入党且造成不良影响;

(4)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正式职工等人员违规在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党组织入党;

(5)在本县辖区以外务工人员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半年以上)工作单位有健全党组织,向户籍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接受户籍地党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并吸收为党员的;

(6)入党过程中,工作、学习、生活地发生变化,申请入党的党组织变动,未按规定进行转移接续培养;预备党员学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未按规定接转组织关系的。

(四)严重违反入党程序问题

重点排查:

(1)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不满1年即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政治审查的或政审不合格的;

(3)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照规定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票数未达到规定要求发展入党的;

(4)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前没有派人谈话的;

(5)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组织集体研究批准入党及转正的;

(6)预备党员预备期不满1年转正的;

(7)入党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

(五)其他方面的问题

(1)群众反映的或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掌握的涉及发展党员问题线索;

(2)在排查中发现的其他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

四、严肃审慎认定处理

对违规违纪的不同情形和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办法开展排查,准确掌握实际情况。对入党过程存在疑似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要综合分析其入党动机、入党过程、现实表现和相关人员意见、党员群众评价,认定是否属于违规违问题。确属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肃审慎作出处理,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处理恰当。本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涉嫌违纪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应纪律责任。

涉嫌违纪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应纪律责任。

(一)对“带病入党”人员的处理

(1)对曾受到刑事处罚且未经党组织长期考察,受到行政处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人员,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和参加宗教迷信活动的人员,受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人员,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其中,对曾参加宗教和迷信活动的人员,,经党组织教育帮助已经转变的,可保留党员身份并进行提醒谈话;对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的,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涉嫌犯罪正在被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人员,根据调查结论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2)对入党时隐瞒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因“黄赌毒”等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删除等严重错误,入党后现实表现不好的,一般应予以除名;入党后未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表现尚好、党员群众认可,可保留党员身份的,依规依纪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未隐瞒上述严重错误,但未经党组织长期考察的,根据违法情形、造成的社会影响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组织处置或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3)对入党时存在其他错误,入党后现实表现良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保留党员身份并进行提醒谈话。

(二)对存在弄虚作假问题人员的处理

(1)对经核实认定为党员身份造假、伪造党员档案的“假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

(2)对入党过程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与本人直接相关的,一般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直接相关的,可保留党员身份并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3)对入党材料不规范的要分析甄别,注意区分涂改与集改、补填与伪造等情况,防止简单视为弄虚作假。

(三)对徇私舞弊发展入党人员的处理

(1)对“人情党员”,情节较轻的,入党后表现较好的,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劝其退党、除名处置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涉嫌违法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

(2)对属于降低标准与镇干部、村(社区)“两委”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发展入党,或优先照顾发展入党且党员群众意见较大的,一般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现实表现一般、党员群众认可度不高的,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等处置。本人符合党员条件、现实表现良好、党员群众认可的,不视为违规入党;

(3)对不在长期(两年以上)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申请入党,而违规在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党组织入党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正式职工等人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其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从确定为发展对象起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4)对在县外务工人员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连续工作(居住)半年以上、工作单位有健全党组织,在户籍地入党,具备党员条件的,承认党员身份,但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对在入党过程中,工作、学习、生活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接续培养或预备党员未按规定接转组织关系的,具备党员条件的,承认党员身份,但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对入党过程严重违反入党程序人员的处理

对本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本人符合党员条件、现实表现良好、党员群众认可的,可由党组织认定其党员身份,视情形补充完善相应手续,相关情况由基层党委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五)其他违规问题的处理

(1)对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涉及发展党员的问题线索,要根据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的调查处理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置;

(2)对档案丢失,党员身份可以确认的,按照《宝鸡市党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存在两种以上违规违纪情形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理或加重处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以及配合核实审查工作的,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理。

五、排查方法和步骤

排查整顿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要严格程序、讲究方法,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

(一)开展排查(2021年12月15日前)

1.各党支部组织自查。11月1日前,由镇党委牵头,各党支部配合,通过逐个查阅党员档案、入党材料、访谈相关人员掌握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建立问题清单自查台账,形成自查情况报告报镇党委。镇政府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917—4211001),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2.职能部门筛查。11月10日前,镇党委组织镇纪委、司法所、民族宗教、信访等机关和办公室,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依托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政法大数据办案平台等渠道,对党员入党前后存在问题进行筛查。对疑似违规违纪问题,镇党委要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需要开展函调外调工作。

3.镇党委审查,11月20日前,镇党委审查党员档案、核查信访與情问题线索,对各党支部自查的问题线索甄别把关,会同有关办公室开展调査核实,建立全镇工作台账。

(二)整改处理(2022年1月10日前)

1.分析认定。2021年12月1日前,各党支部按照实施方案,综合分析排查工作情况,对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提出初步意见并报镇党委对需要调查复核的重点难点问题,镇党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党支部进一步核实。

2.审议确定。2021年12月10日前,镇党委审查各党支部上报的初步意见,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镇党委按程序办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镇纪委或有关国家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3.宣布决定。2022年1月10日前,各党支部按照有关程序,认真落实镇党委审议决定,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人,以适当方式宣布,认定处理材料按规定归档对组织关系已转出、存在相关问题的,由转出地党组织会同转入地党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转入地党组织作出处理;对组织关系转入、作出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处理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的及时告知转出地党组织,对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经组织认定承认党员身份的,由镇党委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说明情况。对给予出党处置或党纪处分的人员,各党支部要密切关注,掌握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

整顿处理工作自县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被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镇党委将按规定受理并作出答复。

(三)总结提升(2022年1月15日前)

2022年1月15日前,各党支部总结排查工作,将排查整顿工作报告、典型案例汇编(从4类题中至少各选1个共4个以上不同类型典型案例)和此项工作展过程中探索出的相关制度经验做法等一并报镇党委。2022年1月20日前,镇党委全面总结排查整顿工作,形成总结告,上报县委组织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党委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为组长,各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从严从实、审慎稳妥、有力有序推进排查整顿工作,镇党员领导干部按联点分管村,做好指导检查工作。各党支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将排查整顿工作列为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纳入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镇纪委要组建工作专班,采取蹲点调研明察暗访、巡回督导等方式,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党支部书记要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领导指导,发挥关键作用;具体联点领导要切实扛起责任,亲自抓好工作落实;镇党员班子成员要指导联系分管村做好排查整顿工作。镇党政办负责抓好具体工作,督促各党支部按期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全镇各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敢于担当、迎难而上,确保工作落实落细、取得成效。

(三)准确把握政策。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排查整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党支部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同时,对排查发现的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区分主观故意与工作过失,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纪律约束。排査整顿工作社会敏感度高,要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积极稳受有序推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加重基层负担。此项工作不宣传、不报道、不编印简报,不接受新闻体采访,有关情况和数据严格保密,不向社会公开不在网络发布,注意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管控,防止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