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45678924/2021-00310 发布机构: 县卫健局
发布日期: 2021-03-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千阳县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22 10:52:37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推进药品供应保障与使用领域改革,提升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转发<陕西省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卫药政发〔2021〕7号)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管理

(一)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各级医疗机构要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和疾病治疗的特点,科学制定、及时优化本机构用药目录,用药目录须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评估论证后,方可进入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要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依据动态调整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加大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力度,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要求,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并优先选择国家、省市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及医保目录内药品。

(二)建立和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度,在确定或优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和采购工作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药品采购、药品配备、临床使用、监测分析、新药审核、评估咨询等工作,保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快推行总药师制度。在全县二级医疗机构推行总药师制度,力争在2022年前总药师制度覆盖所有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有力推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四)完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及“零差率”销售制度。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依据国家和省、市级药品集中采购结果,严格执行上级药品(耗材)配送企业目录,遴选信誉好、质量好的配送企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药品采购“代购制”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级药品集中采购要求,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本机构药品采购,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落实“网采”“两票制”规定,并严格落实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入库等制度。切实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

建立健全县域促进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相关政策,在省、市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经费补偿的基础上,将实施药品“三统一”制度的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综合补偿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结合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因素,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促进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及合理使用。

二、强化药品临床合理使用

(五)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测体系,加强医疗机构内部药品使用情况动态监测分析,对药品使用数量进行科学预估,实行药品采购使用全流程可追溯。要按照药品贮存相关规定,配备与药品贮存条件相一致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避免出现过期药品。严格规范特殊管理药品和高警示药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害事件的监测,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用药安全。

(六)提高医师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县卫健局要将药品合理使用培训作为继续教育重要内容,将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项目,突出对基本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的培训,实现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医师要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依据药品说明书、相关疾病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合理开具处方,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内药品,加强对医师合理用药的检查指导,在实践中提高医师的合理用药专业水平。

(七)强化处方点评审核。各级医疗机构要适应药学服务转型发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有效提升审方效率和质量。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剂等药学服务,所有处方均须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各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药事委员会或药剂科)要严格落实处方审核与处方点评制度,加大处方审核力度和点评范围,突出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的审核,对于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等,应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并督促修改,定期通报处方审核点评情况,加大超常处方处罚力度,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宜。

(八)加强合理用药监督考核。县卫健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将医疗机构点评处方占处方总数比例、抗菌药物使用强度、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占比、国家和省市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使用比例等药物合理使用相关指标纳入县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考核体系。

三、积极推进药学服务模式创新

(九)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各级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围绕患者需求和临床治疗特点,配足配强药学人员和临床药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药学服务。临床药师要积极参与临床治疗,为住院患者提供用药医嘱审核、治疗方案制订、用药监测与评估以及用药教育等服务,特别是在疑难复杂疾病多学科诊疗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指导患者精准用药。鼓励二级医疗机构开设药学门诊,为门诊及住院患者提供科学精准的用药咨询与指导服务。

(十)着力推进居家社区药学服务。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积极开展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用药监护、家庭药箱管理、合理用药科普等服务。鼓励二级医疗机构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手册中明确服务药师联系方式,可探索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特殊人群开展上门居家药学服务。

四、加强药学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科学体现药学服务价值。药学服务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科学建立和完善药学服务标准,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医保部门要将药师审核处方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

(十二)合理保障药师薪酬待遇。将药师与医师、护士等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并纳入落实国家医改薪酬改革范围,充分体现药师作用和贡献,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体现药学人员劳动价值,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积极改善医疗机构药师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药学服务所必须的设备设施。

五、完善行业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重要依据。

(十四)加强监管与指导。县卫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抽查机制,每年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处方、辅助用药、重点药品监控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对进展滞后或落实不力的单位,将采取约谈等方式进行督促并限期整改。

(十五)规范医疗机构药品推广和药房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参加涉及药品耗材推广的学术活动的管理,对由企业举办或赞助的学术会议、培训项目,应由各级医疗机构统筹安排,并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示、备案备查。要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不得承包、出租,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