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45678924/2021-02050 发布机构: 县卫健局
发布日期: 2021-05-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转发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26 09:30:33 浏览次数:

为持续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落实国菌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社会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工作。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的45个通用名药品。

(三)实施时间。2021年5月20日执行。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1.采购周期。执行国家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国联采字〔2021〕1号)中相关规则确定。

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范围的4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2.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合同实行网签,相关医疗机构应于2021年5月20日前与中选企业在省药械采购平台通过有效电子印章签订采购合同。医疗机构根据带量购销合同,在合同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医保基金。各市(区)医保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24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22号)要求,做好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工作(预付金额不少于采购合同金额30%),加大力度推动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货款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结算。

(二)支付标准。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以在我省中选的价格为支付标准;对未中选药品,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梯度调整”的原则,分批次梯度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三)结余留用。各市(区)医保部门要依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49号)精神,抓紧制定集采中选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办法,加快推进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落地,充分发挥结余留用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四、做好相关工作

(一)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监测,确保中选药品质量;要积极调配产能,做好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进行药品配送。配送企业在配送中选药品的同时,也可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配送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的其他药品,确保医疗机构药品的及时供应。医疗机构在合同期内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的,对超出约定采购量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应继续按中选价格及时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合同期内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各市(区)医保部门要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二)确保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使用。要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要加强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根据临床用药实际,合理均衡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避免出现“一刀切”

停用未中选药品现象,满足不同患者群体临床用药需求。

(三)加强部门联动。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各市(区)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在我省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