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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千阳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1-05-05 09:33:53
名  称: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阳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阳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5-05 09:33:53 浏览次数:

 

 

 

千政办函〔202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千阳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千阳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图解:http://www.qianyang.gov.cn/art/2021/6/22/art_13701_1393484.html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及《陕西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的通知》(陕林退发〔2019〕183号)文件精神,切实保护我县造林绿化成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两大主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建设理念,按照“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封育结合、从严监管”的原则,全面落实封山禁牧、舍施养畜政策,持续保护和巩固林草植被和自然生态修复成果,促进经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为建设“关天生态区、宝鸡后花园、幸福新千阳”奠定坚实基础。

    二、封山禁牧范围

    我县确定的封山禁牧区域为:

    (一)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等县域内林业用地;

    (二)千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国、省、县道两侧造林绿化区域;

    (三)县域内宝汉高速沿线宽幅林带;

    (四)宝平路沿线北坡绿化带;

    (五)县城城北台田绿化区域;

    (六)古树名木保护区,核桃、花椒等经济林区域,以及景区、镇村绿化等重点区域造林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三、封山禁牧内容

    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

    四、实施步骤

    封山禁牧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1年4月至5月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单等形式,宣传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林区、村组、养殖户宣传封山禁牧条例,对养殖户养殖的品种数量、饲草储备及养殖户生活状态进行全面摸排并登记造册;通过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封山禁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群众林地内放牧、破坏植被属违法行为的法制观念,真正把封山禁牧工作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为封山禁牧、大力发展舍施养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1年6月至9月底)。各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将封山禁牧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村组,指导各村在封山禁牧区域主要入口设立标志、标牌等设施;各镇管护站与养殖户签订《封山禁牧管护责任协议书》,夯实监管责任。落实扶持政策,引导放养户实施舍施养殖。建立巡查监管机制,县、镇管护站定期走访检查,护林人员坚持每天巡山管护;林业行政执法协同各镇开展综合执法,集中整治野外散养放牧行为,对随意进山放牧、屡禁不止、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三)总结考核阶段(2021年10月至12月底)。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镇对封山禁牧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封山禁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镇,农业农村、畜产、林业等部门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舍施养殖扶持政策,继续落实管护措施,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封山禁牧长效机制,提升封山禁牧工作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林业局局长、畜产局局长任副组长,各镇镇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千阳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封山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常态化监管等工作。

    (二)夯实工作责任。各镇是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封山禁牧工作负总责,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负责、条块实施。具体管理责任分工如下:

    县林业局:负责县域内封山禁牧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在所属国有林场及封山禁牧范围封禁管护区的主要入口或人畜活动频繁区设立明显标志、标牌等设施,做好管护范围内的封山禁牧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改良饲草和牲畜品种工作,提高饲草产量;推广农作物秸秆、树叶、牧草等农林副产品,支持引导饲草种植加工,拓宽饲料来源;推行规范圈养,逐步推进农业养殖现代化发展;加强封山禁牧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扶持适宜本县发展的产业。

    县畜产局:负责鼓励引导养殖户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指导饲草加工、储藏和家畜圈养等设施建设。

    县发改局:负责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将封山禁牧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及时制止、查处、打击封山禁牧范围内违规违法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抓好封山禁牧区内的移民搬迁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规范化养殖场等办理环评手续。

    县水利局:负责河流两岸、饮用水源保护区封山禁牧的防护指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封山禁牧工作的执法保障,组织森林公安配合各镇和有关部门对阻碍封山禁牧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电视台:负责封山禁牧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宣传报道封山禁牧各项政策、工作成效等,全面营造封山禁牧的良好氛围。

    各镇、各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方便群众监督(县林业局举报电话:0917—4241031)。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封山禁牧监督工作,对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及时组织核实查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镇、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对各自辖区或管护区域封山禁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坚决杜绝发生重大资源破坏或产生大的矛盾纠纷。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封山禁牧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全县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力和长期整改不达标的镇,全县通报。对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部门按规定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