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45678924/2021-02097 发布机构: 县卫健局
发布日期: 2021-06-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层转关于做好省际联盟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11 10:47:38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推动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社会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12个通用名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

(三)实施时间。2021年5月20日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与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

中选药品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中选企业为1家的,为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中选企业为2家的,为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中选企业为3家的,为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

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二)采购周期

1.采购周期。中选企业为1-2家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

2.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合同实行网签,相关医疗机构应于2021年5月20日前与中选企业在省药械采购平台通过有效电子印章签订采购合同。医疗机构根据带量购销合同,在合同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如遇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变化,将统筹考虑本次带量采购结果,并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各市(区)医保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落实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医保基金预付政策(预付金额不少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持续推进医疗机构采购中选药品货款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结算工作。

(二)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各市(区)医保部门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未中选药品,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梯度调整”的原则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三)推进结余留用政策落地。各市(区)医保部门要依据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加快推进结余留用政策落地,充分发挥结余留用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四、工作要求

(一)保障质量和供应。药品生产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监测,确保中选药品质量,严格落实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政策规定,做好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二)确保合理使用。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配送企业原来未在医疗机构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市(区)医保部门要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落到实处。

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成员单位将定期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全省中选药品使用情况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