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45678924/2021-02108 发布机构: 县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21-06-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2021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11 16:35:11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精神,做好我县2021年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根据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宝鸡市2021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预方案的通知》(宝卫疾控函〔2021〕158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千阳县2021年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千阳县2021年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监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患者情况和重点职业人群健康素养状况,摸清底数、发现问题、统计分析2021年我县职业健康检查、重点职业病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措施、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职业卫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和支撑。通过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和保障服务,进一步落实重点职业人群健康权益保障,探索完善职业病管理机制。

二、监测范围

全县陶瓷、化工、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涉及的所有企业,以及千阳县尘肺病攻坚行动确定的重点企业。

三、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指标监测、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与康复管理、职业人群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共三个方面。

(一)职业健康指标监测

1.职业健康指标常规监测

县人民医院为省级备案的全县唯一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固定专业工作人员,加强实验用房、业务用房建设,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尽快启动职业健康检查,并积极上报各类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及时发现异常结果,迅速分类处理。监测对象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及事故应急时健康检查的劳动者。2021年职业健康指标常规监测覆盖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的各类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

县人民医院要及时、完整、准确上报各类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报送,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县人民医院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督促。

(二)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与康复管理

主要是掌握尘肺病患者生存与保障等情况,并在患者集中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管理,提升患者生存质量。

各单位要继续开展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随访工作,了解患者生存与保障等情况,尤其要掌握存活患者的户籍及常住地址,县疾控中心要对各单位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随访情况进行汇总,与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

四、监测管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县疾控中心要在总结分析近两年监测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做好2021年职业病监测工作部署与安排,及时掌握监测进度情况。

(二)做好培训指导。县疾控中心要加强监测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实现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培训率100%。同时,职业健康监管与监督检查人员要积极参加监测业务培训,了解监测基本知识,对监测发现的各类问题线索依法进行处置。

(三)强化数据利用。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各项监测任务,县疾控中心组织对各类监测数据进行上报。

 

2021年千阳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掌握我县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研究分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浓度(强度)水平,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监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质量,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检测能力水平,为监管执法、研究制订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包括全县陶瓷、化工、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涉及的所有企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企业覆盖率要求达到95%以上。

(二)监测对象。

辖区内重点行业用人单位优先选择存在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尘、苯、铅、噪声等重点监测因素的其他行业用人单位(加油站除外)进行监测。监测用人单位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种规模类型,除采矿业外,其他行业小微型用人单位监测数量不少于监测总数的70%。如小、微型用人单位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了全面监测,用人单位可不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年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监测内容。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 并选取部分上一年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的质量进行监测。

2.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质量监测。

选取2021年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个别用人单位,市疾控中心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的质量进行监测。

(二)监测方法。

1.调查表调查。

由监测人员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抽样检测,连续2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岗位和工作地点。监测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个用人单位粉尘和/或化学毒物监测岗位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在工

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

(2)当用人单位中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每个因素需分别选取不少于4岗位,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

(3)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监测时优先选择重点岗位,如不满足数量要求可增加存在重点监测因素的其他岗位。

(4)3年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监测因素所致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岗位必须进行检测。

(5)除石棉粉尘外,检测粉尘应同时检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对明确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不明确粉尘性质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监测结果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监测结果为依据,如最终判定为 GBZ2.1中有呼吸性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呼尘浓度,仅有总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粉尘浓度。

(6)粉尘短时间浓度(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

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检测,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7)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CME、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8)使用有机溶剂的用人单位,在成分未知的情况下,必须开展定性分析,明确主要成分,然后按照定性分析结果进行检测。

(9)每个用人单位接触噪声岗位监测不少于4个,如果小于4个的,则全部进行监测。针对大中型企业,对监测岗位内的不少于20个噪声工作场所(原则上选择 80dB(A)以上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噪声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每个监测点检测1次。岗位噪声等效声级优先采用个体检测方式检测,若无条件采取个体检测,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

(10)粉尘应按照 GBZ/T 192 系列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化学物质应按照 GBZ/T 160 和 GBZ/T 300 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 GBZ/T 189.8 方法进行检测。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质量监测。

全省对部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检测报告进行质量监测,由省及市疾控中心组织开展质量监测工作(全省抽查30家用人单位的2021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查报告)。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监所要在本辖区内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被抽查的用人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

四、项目组织与运行

(一)组织实施。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方案的制定。县疾控中心负责全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实施和质量控制,按时报送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监测工作总结,负责协调组织全县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工作满足年度绩效目标要求。

(二)数据报送。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进行网络报告,监测机构应在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后1个月内完成数据上报。县疾控中心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

(四)质量控制。

市疾控中心将抽取不少于19家用人单位进行现场验证,抽取的用人单位均应覆盖辖区内开展监测单位和全部重点行业类型,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监所在本辖区内配合开展用人单位监测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将对监测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县卫生健康局将组织对各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抽查。

2021年千阳县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监测掌握全县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等基本情况,分析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现状,了解和掌握发病特点及规律,发现薄弱环节,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制定政策、完善法规标准、明确放射卫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二、监测范围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项目包括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管理基本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情况、过量受照人员医学随访和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六部分。

三、监测内容

监测对象为放射工作人员、过量受照人员。

(一)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管理基本情况。为掌握全县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管理的基本数据,本项监测内容包括辖区内医疗单位的放射诊疗机构数量、放射工作人员数量、个人剂量监测人数和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等有关数据。

(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本项监测内容包括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基本情况、本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眼晶状体健康检查情况、甲状腺检查情况、检查出的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和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人数、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化情况及全部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据等。

四、项目管理要求

(一)做好组织实施。各单位在总结分析近两年监测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做好2021年职业病监测工作部署与安排,严把监测质量,及时掌握监测工作进展。

(二)提升监测质量。各单位要加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过程管理、质量考核(评估),不断提升监测工作质量。

(三)完善信息管理。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放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机构实现信息报告的全面、准确、及时。

(四)强化数据利用。加强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做好重点地区职业人群风险评估与动态趋势分析。要发挥监测数据的预警作用,实现监测与监督的有效衔接。

(五)数据报送。全部监测信息通过全国放射卫生信息平台进行网络填报。各监测医院应于2021年10月10日前提交纸质版资料,县疾控中心应于2021年11月20日日前将全县2021年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报表报告报送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年千阳县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

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标

2021年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放射卫生检测报告质量监测和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4个子项目。

通过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掌握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设备防护安全、医疗照射频度、患者剂量和公众的辐射防护情况,掌握全县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放射性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培训等情况,分析放射性危害因素接触水平,明确放射性危害监督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为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监测范围及对象

(一)子项目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

1. 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覆盖全县医疗单位。

2. 监测对象。

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不含牙科诊所)开展基本情况问卷调查。对初检不合格的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应在进行调试、维护后,及时对该设备或场所进行一次复检,并在上报数据中真实反映初检情况和首次复检情况。复检后仍不合格的设备和场所应立即停止使用,在整改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

(二)子项目二: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

1. 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覆盖全县医疗单位。

2. 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包括γ辐照装置、非医用加速器、行包检测仪、金属矿山、工业探伤(包括γ射线探伤和X射线探伤)、核仪表、密封源测井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等八类。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子项目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

1. 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

(1)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调查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 X 射线影像诊断 4 类设备数量,统计本辖区放射工作人员的数量等。

(2)放射诊疗频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放射治疗人数、核医学人次、介入治疗人次和 X 射线诊断的人次等。

2.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监测。

(1) 放射治疗设备放射防护监测。

对放射治疗设备(含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头部伽玛刀、钴-60 远距离治疗机和后装治疗机)进行放射防护监测,每家医疗机构每种类型至少监测 1 台。

其中: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监测 X 射线指标 7 项;钴-60 远距离治疗机监测指标7项;头部伽玛刀监测指标7项;后装治疗机监测指标 6 项。

(3) 放射诊断设备放射防护监测。

对屏片X射线摄影机、X射线透视机、数字 X 射线摄影机(DR)、计算机 X 射线摄影机(CR)、计算机 X 射线断层扫描设备(CT)、乳腺 DR 和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设备、牙科 X 射线设备等放射诊断设备的安全防护进行监测,每种类型至少监测 1 台。

其中:CT 机监测指标 9 项。除 CT 设备外,其他放射诊断设备放射防护监测依据标准 WS 76-2020 《医用 X 射线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开展:屏片 X 射线摄影机监测指标 11 项;X射线透视机监测指标 7 项;DR 设备监测指标 18 项(通用指标10 项,专用指标 8 项);CR 设备监测指标 19 项(通用指标 10项,专用指标 9 项);乳腺 DR 设备监测指标 13 项;DSA 设备监测指标 10 项(通用指标 7 项,专用指标 3 项);口内牙科机6 项;全景牙科机 6 项。

3. 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监测。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监测。对没有固定使用机房的移动 X 射线设备,无需进行相关场所放射防护监测。对放射诊断机房周围及关注点,包括机房四周和楼上楼下屏蔽体外、观察窗、机房门、控制室门、操作人员位等处,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对放射治疗照射室周围,包括屋顶,进行放射防护监测。4. 放射治疗设备输出剂量核查。

对初次核查偏差大于±5%的放疗设备应进行第二次核查并查找原因,对初次核查偏差超过±25%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在整改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

(二)子项目二: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

1.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与核实。

对辖区全部非医疗机构放射性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实,核实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监测对象类别、放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和源项情况等(附录3)。

2. 用人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调查。

调查开展现场放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用人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射线装置、放射源、现状评价、定期检测、个人防护用品、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表、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个人剂量监测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等情况。

对年个人剂量≥20mSv 的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调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四、项目管理

(一)组织实施。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制定全县监测工作方案与质量控制方案,开展培训和指导,组织全县监测项目的检查,监测数据的审核上报以及监测工作总结和报送。县疾控中心负责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监测结果填报,负责对监测工作承担机构进行质量控制监督,完成上报数据的审核,保证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二)数据报送。

全部监测信息通过全国放射卫生信息平台进行网络填报。各监测单位应于2021年8月20日前提交纸质版资料,县疾控中心应于2021年11月20日日前将全县2021年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报表报告报送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图解:http://www.qianyang.gov.cn/art/2021/6/15/art_13701_1391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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