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45678924/2021-02206 发布机构: 县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21-07-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层转关于做好省级留置针、泡沫敷料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7-20 08:19:09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现就做好省级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社会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留置针、泡沫敷料。

二、采购周期

(一)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采购协议期限为1年。

(三)采购协议。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执行时间

自2021年5月31日起执行中选结果。

四、主要任务

(一)签订采购协议。省药械采购平台将留置针、泡沫敷料中选产品和中选价格挂网,中选产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配送)企业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签订带量采购合同。未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及使用中产生的增量部分,由医疗机构将需求量直接上传省药械采购平台后生成带量采购合同。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根据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的前提下,可在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未中选品种。

(三)落实主体责任。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确保按时供货。对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中选企业,医保部门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处理,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将企业失信事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各市(区)医保部门要根据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协议采购量明确采购预算,落实预付资金政策。在医疗机构和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经营(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市(区)医保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22号)规定,积极推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医药生产(配送)企业结算。

(二)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中选产品在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未中选产品在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以留置针、泡沫敷料最高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部分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三)落实结余窗用政策。各市(区)医保部门要依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49号)规定,对留置针、泡沫敷料集采品种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经考核后,医保资金节约部分按一定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六、工作要求

各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省级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狠抓前期政策宣传,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确保集采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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