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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财政局
关于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7-28 17:16 浏览次数:

千财会(2021)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宝市财办会〔2021〕0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千阳县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学分要求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由省人社厅统一确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人社厅文件通知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专业科目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明细表》(以下简称《科目明细表》见附件),从25个科目中选择学习。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可采取面授和网络两种形式。公需科目学习可在市人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参加面授学习(详情请在市人社局官网查询),也可登录省人社厅“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jxjy.xidian.edu.cn)参加网络学习,具体以人社部门的文件通知要求为准。专业科目学习以网授为主。登录“陕西会计网”(网址http://kjw.shaanxi.gov.cn)--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平台--西部会计网,进行网络学习和考试。

4、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专业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 学位) 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折算为90学分;

(7)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行业会计学会组织的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折算为90学分;

(8)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 团体) 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 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 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其中(1)—(7)项,学分自动计入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8)—(10)项,需在陕西会计网进行继续教育学分折算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学分计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衔接

1、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可进行2020-2021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2、补学2019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在每年的《科目明细表》中选择补学年度(含)之前发布的学习科目(如补学2018年度继续教育,应选择2018年以前发布的科目), 科目学分按照原学分标准计算,即年度总学分不少于当年规定的学分。重复学习并完成学分登记的科目,不重复计学分。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认定记载。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始继续教育前,应先进行信息采集。

4、2021年我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从发文之日起,2021年12月31日截止。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鼓励、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督促会计人员按时学习考试。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依据之一,并纳入信用信息档案。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事项
   
宝鸡市财政局会计科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5号楼427

联系电话:0917-3262003

千阳县财政局会计股

联系电话:0917-4249604  

 

附件:

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明细表.docx

  

千阳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