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10967/2022-03973 发布机构: 县畜产局
发布日期: 2022-1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解读:千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2-12-06 14:14:44 浏览次数: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2月6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千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作出以下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严格控制和降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养殖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二、制定依据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三、起草过程

2022年10月,我局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按市农业农村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千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于2022年12月6日以千政办发〔2022〕70号文件印发。

四、主要内容

《千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由总则;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善后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等八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镇发生或10个以上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县与邻县的边界区域,两县有10个以上村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与我县相邻2个县以上发生严重疫情,我县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与我县相邻2个县以上发生疫情,我县同时发生严重疫情。

(4)非洲猪瘟21天内多数镇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与我县相邻2个县以上发生疫情,我县同时发生严重疫情。

(6)动物暴发疯牛病、布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7)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1.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镇发生或有1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村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镇或5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流行。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镇或者5个以上村发生疫情。

(4)非洲猪瘟21天内,有2个以上镇发生或有1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村连片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

(5)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镇或者5个以上村发生疫情。

(6)在我县已消灭的牛肺疫、已达到稳定控制的马鼻疽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县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7)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或其中有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8)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1.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本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相邻镇或者5个以上村发生疫情。

(4)非洲猪瘟在21天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5)小反刍兽疫21日内,本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7)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8)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1.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村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村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产)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6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县境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人民政府和县畜产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动员,利用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第二部分: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处理。

2.2县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县政府办、县监委、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畜产局、电信公司、科协及县武警中队等部门。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和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监委:负责监督检查我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科协: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合县畜产局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全县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县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县内公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扩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过程有关执法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我县境内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畜产局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检测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负责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县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县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驻千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扑杀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产局,办公室主任由畜产局主要领导担任,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3日常管理机构

县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起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制度;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指导各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4专家组

县畜产局可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专家组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5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

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对封锁、隔离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指导、落实和监督。

第三部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畜产局、各镇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县畜产局、各镇要根据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有权向县、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县、镇畜牧兽医站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诿。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或县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报告形式

县畜产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给辖区畜牧兽医站或县畜产局。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畜产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畜牧兽医中心派人指导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县畜产局应要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

经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或国家法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参考实验室确诊。

3.3.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第四部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域,有关镇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支援和配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对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1)县政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疫点)实施封锁。封锁疫区(疫点)涉及跨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交通干线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封锁及应急采取的措施见附件一、下同。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疫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及其运载的动物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镇、社区及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畜产局

①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畜产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法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畜产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县政府

县政府根据县畜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社区、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市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县畜产局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疫情。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各镇

疫情发生地镇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在县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县政府

根据县畜产局的建议,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畜产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根据县畜产局的建议,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产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邀请市农业农村局专家组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畜产局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再经过终末消毒。消毒准备及方法见附件二。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畜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五部分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产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

5.2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偿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畜产局参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补偿方法制定我县补偿办法,并监督实施。

5.5补助和抚恤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第六部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积极协调畜产、卫健、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将应急通讯设备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畜产、卫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同时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人员的卫生监测与保障。

6.2.4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动物的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及经费保障

县畜产局要组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县财政局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分工,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县财政局要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并及时拨付。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或向上一级财政请求解决,以保证支出需要。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培训和演习

县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单位和个人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灭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畜产局每年可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区域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各镇可根据当地实际组织训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第七部分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县畜产局应根据本预案和上级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形势发展要求,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各镇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八部分 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含义

重大动物疫情:重大

动物疫情,是指

我县尚未发生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县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县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在我县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内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①口蹄疫以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划为受威胁区。

②其他疫病以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划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镇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www.qianyang.gov.cn/art/2022/12/6/art_15584_15833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