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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千阳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2-03-14 09:57:36
名  称: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千阳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千阳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4 09:57:36 浏览次数:


千政办发〔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双管”单位:

《千阳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

 

 

 

 

 

千阳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政府督查工作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督办、分级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开展督查督办,全面客观掌握督查督办事项真实情况,着力构建多头跟进、齐督共促的“大督查”格局,推动政府决策部署及时、高效落实。

 

第二章  政府督查主体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政府督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县政府督查机构承担。

各镇、各部门要明确政府督查工作承办科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督查事项的落实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督查工作由常务副县长分管,重大事项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负责,并配备专职督查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镇、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政府督查事项办理工作,及时上报县政府督查室,建立顺畅的联系渠道,形成相对稳定的督查工作队伍。

第六条 县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未经县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开展政府督查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政策清的原则要求,抓好督查人员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鼓励和支持督查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全面提高督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政府督查对象及内容

 

第八条 县政府督查工作对象包括: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双管”单位和承担督办事项的有关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督查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县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省、市、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任务及《县政府工作报告》所列目标任务;

(三)县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周工作例会、月度调度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全县性工作会议议定事项;

(四)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

(五)项目建设、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等县政府重点工作;

(六)互联网+督查”交办事项及人民网、西部网、市长信箱等留言回复事项及12345市民热线需督办事项;

(七)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政府督查类型及方法

 

第十一条 县政府督查包括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类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使用。

第十二条 督查方式:

采取下发督办通知、现场检查、电话调度、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第五章  政府督查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督查立项

(一)县政府根据政府督查内容直接立项。

县政府督查室根据中省市县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提出督查工作建议,按程序送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初审,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立项。

(二)实行政府督查年度计划备案制。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对需开展政府督查的事项,牵头单位应当在年初提出申请,经县政府督查室初审后会同县委督查室形成年度督查计划。

(三)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督查事项原则上不组织开展,因特殊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的,牵头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前,提交实施方案,由县政府督查室统筹备案,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立项实施。

政府督查事项办结10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要向县政府督查室报送工作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与人大、政协有关事项的督查程序

(一)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县政府督查室按职能分工交相关镇、部门承办,各承办单位自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向县政府督查室报送办理结果。

(二)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县政府督查室按职能分工分办,各承办单位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函复代表、委员,同时报县人大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督查室;闭会期间提出的或重新办理的建议、提案,必须在2个月内办复。所有办理事项要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全县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其他与县人大、县政协相关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在规定时限内督查落实并回复。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程序: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在《会议纪要》正式印发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机要股提出拟督办意见,交由县政府督查室逐项督查落实,各承办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落实情况。对未落实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查明原因,上报县政府主要领导。

(二)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月度调度会议、周工作例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全县性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工作会议确定事项,需县政府督查室督查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调研股或组织会议单位将督查落实事项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示后转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按时限要求将督查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相关领导,对需持续督查的事项,跟踪督办,并适时通报。

第十四条《市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任务及《县政府工作报告》所列目标任务的督查程序: 

《市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任务由县政府督查室归口分类,经县政府领导审签后,发相关单位分头落实。每季度末由县政府督查室汇总各单位推进落实情况,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上报市政府督查室。

《县政府工作报告》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在县人代会结束后1周内,由县政府办公室综合调研股归口分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发相关单位分头落实。每季度末由县政府督查室汇总各单位推进落实情况,发出《督查情况》进行全县通报。

列入市综合考评内容的重要事项,由县委组织部(考核办)直接督查并列入全县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领导批示(指示)的督查程序

(一)县长、副县长批示由各镇、各相关部门落实的事项,由县政府办秘书机要股按照批示要求转办相关镇、部门落实,并转县政府督查室登记备案。相关镇、部门5个工作日内(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县政府办秘书机要股审查确定后,转交县政府督查室整理形成报告。需长期落实事项每半个月报一次进展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向县长、副县长汇报进展情况。   

(二)县长、副县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临时指示,需县政府督查室督查的,由县政府综合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承办单位,转县政府督查室督办,县政府督查室按时限要求形成督查落实专题报告报县长、副县长。

(三)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照县政府领导安排作出的批示(指示)要求参照县长、副县长批示(指示)督办程序进行落实。

第十六条 县政府重点事项的督查程序

(一)项目建设、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民生实事、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等县政府重点工作,明确由县政府督查室单项督查的,各相关单位在接到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报县政府督查室。

(二)上级要求贯彻执行(或督查落实、审计整改等)并回复的事项,经分管县长批示后,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牵头单位负责汇总形成报告,经县政府办综合调研股审核后,按时限要求向批示(指示)领导专题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网民留言事项的督查程序

“互联网+督查”交办事项及人民网、西部网等留言回复事项和市长信箱及12345市民热线需督办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按照群众诉求,明确承办单位,各相关单位按照具体要求时限将办理情况上报县政府督查室。

 

第六章  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督查事项台账管理制度。县政府督查室对各单位承担的落实事项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台账式管理,从登记分办、督促办理、回复销号等环节形成闭环。各单位对督查落实事项要逐一明确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及销号制度,及时高效做好落实工作,并按程序要求,准确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已办结的报结果,正在办理的报进度。

第十九条 三色督办制度。县政府督查室对县政府各项工作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或未按要求报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责任单位,按照政务督查督办程序,下发督办单。督办单依据紧急程度,分别使用白、黄、红三色纸印制,分层次明确工作标准、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限及责任追究措施,强化督查事项落实。

第二十条 定期通报制度。提高督查抓落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反馈。每月10日前对上月县政府批示件、各类会议确定的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全县通报;每季度对各镇、各部门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全县通报;对工作中拖拉推诿、维持应付、马虎草率的不良风气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督查结果移交呈送制度。县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核查结果,对抓落实成效明显的镇和部门进行表扬和正向激励,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策执行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提出批评或交由权力机关处理。同时依法依规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政府督查效能评价



第二十二条 按照“量化计分、客观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具体分为基础工作分、奖励加分和失误扣减分。把政府督查效能评价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政府督查工作考核标准》见附件2)

(一)基础分为100分,包括省、市、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市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任务及《县政府工作报告》所列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县政府各类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的落实情况,纳入两办年度督查计划的县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互联网+督查”交办事项及人民网、西部网、市长信箱等留言回复事项及12345市民热线需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三色督办事项。

(二)鼓励加分项:各镇、各部门工作亮点、工作经验等被宣传推广的,予以加分奖励。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县政府的通报表扬,分层级分别鼓励加分。

(三)失误扣减项: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政府督查工作考核标准》予以扣分。

1.配合不积极不主动,推诿扯皮,工作态度不认真,联络协调或材料报送中出现延误、差错的;

2.未按时限上报相关资料及工作进度,报送的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文字、格式审核把关不严的;

3.办理不深入不细致,反馈情况失察失实,未按督查意见协调处理等各类失误以及被各级点名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三条考评成果运用

根据年度考评总分排名,向县考核办提供政府督查工作考核等次。


第八章  督查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政府督查工作人员应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向督查对象提出与督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利用督查权力搞特殊化。

第二十五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由纪检监察、司法、公安等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千阳县人民政府三色督办制度

2.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千阳县人民政府三色督办制度


第一条 在全县政府系统推行三色督办制度,是对县政府各项任务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报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责任单位,按照政务督查督办程序,下发督办单。督办单根据不同紧急程度,分别使用白、黄、红三色纸印制,分层次明确工作标准、要求和时限,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强化督办事项落实。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和内容为《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中的法定政府督查对象和政府督查内容。

第三条 首次督查催办,由县政府督查室向被督查单位发出白色督办单以示提醒,并明确整改标准、完成时限等相关要求。

白色督办单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白色督办单发出后,责任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标准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向县政府督查室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条 白色督办单下发后,被督查对象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工作改进缓慢或标准要求不高的,下发黄色督办单以示警告。

黄色督办单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建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黄色督办单签发后,责任单位按要求落实督查事项,并向县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县政府督查室视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县通报。

第五条 黄色督办单发出后,被督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工作任务仍未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的,下发红色督办单责令整改。

红色督办单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发。红色督办单签发后,责任单位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县政府领导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县政府督查室视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第六条 黄色督办单发出后同时抄送县委组织部(考核办),作为评定被督办单位督查工作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红色督办单发出后同时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红色督办单发出后,被督查单位仍“屡督不战”,工作敷衍了事的,由县政府督查室按照程序移交县纪委监委追责,与《千阳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相挂钩,建议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在考核奖励中予以体现。

第八条 充分发挥政府三色督办制度的作用,对于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工作、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敢于“亮剑”,敢于较真碰硬。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千阳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县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一)省、市、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任务及《县政府工作报告》所列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各类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的落实情况;

(五)县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六)“互联网+督查”交办事项及人民网、西部网、市长信箱等留言回复事项及12345市民热线需督办事项;

(七)三色督办事项。

二、赋分标准

考评采用积分制,基数为100分,加分项根据承担的《市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任务、“两案”办理、“互联网+督查”交办事项及人民网、西部网、市长信箱等媒体平台留言回复事项办理的工作任务量计算,每承担一项任务加1分,其余政务事项不计分。扣分项根据考核内容所含事项办结时限和质量计算,同类事项多次扣分按最高分值扣减。

(一)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1.延时答复但代表委员征询意见为满意的,每件扣1分;

2.按时答复但代表委员征询意见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退回重新办理,每件扣1分;

3.延时答复且办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每件扣2分。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任务、《县政府工作报告》所列目标任务的落实。

1.按期反馈但工作质量未达到要求的,每次扣1分;

2.持续推进事项未按要求更新进展情况的,每次扣1分;

3.未按时限要求反馈进展情况及落实情况的扣2分。

(三)县政府各类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1.按期反馈但工作质量未达到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每次扣1分;

2.持续推进事项未按要求更新进展情况的,每次扣1分;

3.未按时限要求反馈进展情况及落实情况的扣2分。

(四)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

1.按期反馈但工作质量未达到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每次扣1分;

2.持续推进事项未按要求更新进展情况的,每次扣1分;

3.未按时限要求反馈进展情况及落实情况的扣2分。

(五)县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1.延时答复但办理质量达到要求的,每件扣1分;

2.按时答复但办理质量未达到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每件扣1分;

3.延时答复且办理质量未达到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每件扣2分。

(六)“互联网+督查”交办事项及人民网、西部网、市长信箱等留言回复事项及12345市民热线需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1.延时答复但办理质量达到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每件扣1分;

2.按时答复但办理质量未达到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每件扣1分;

3.延时答复且办理质量未达到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每件扣2分。

(七)三色督办事项

1.被县政府督查室下发白色督办单的,每件扣3分;

2.被县政府督查室下发黄色督办单的,每件扣5分,同时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工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3.由县政府督查室下发红色督办单的,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工作直接评为一般等次。

(八)鼓励加分项。

各镇、各部门要善于总结工作举措,推广经验,予以加分奖励。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县政府的通报表扬,按事项、分层级分别鼓励加分20分、10分、5分、3分。

(九)失误扣减项。

配合不积极不主动,推诿扯皮,工作态度不认真,联络协调或材料报送中出现延误、差错的;未按时限上报相关资料及工作进度,报送的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文字、格式审核把关不严的;办理不深入不细致,反馈情况失察失实,未按督查意见协调处理等各类失误以及被各级点名通报批评的等各类失误以及被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县政府点名通报批评的,按通报层级分别扣减20分、10分、5分、3分。

三、结果运用

县政府督查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其中优秀占被考核单位的30%、良好占40%、一般占30%。

根据工作任务量及落实质量,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年度考核打分,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向县政府推荐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年度考核先进单位,由县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向县考核办提供政务督查工作考核等次,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