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45678924/2022-03533 发布机构: 县卫健局
发布日期: 2022-07-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转发《宝鸡市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28 10:50:23 浏览次数: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推进县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提升医疗技术服务价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机构收入合理增长、医保基金和群众负担可承受,推动医疗卫生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在已实现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药品及医用耗材按集中采购价格执行的基础上,在340100001-340200045)按照《21版》最高限价的80%执行(四舍五入到元);医技诊疗类(项目编码:210101001-270800008)、临床各系统诊疗类(项目编码:310100001-311503030)、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编码:410100001-480000005)按照《21版》最高限价执行。

(二)实施范围。《宝鸡市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适用于全市县级及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中:项目适用于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适用于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为全市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限价。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三)价格管理形式。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方案》中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相关管理要求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四)医保支付政策。《方案》内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医保支付政策按现行规定执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及时跟踪监测。各县区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对调价效果实施动态监测预警和考核,及时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在《方案》落地执行后,要定期反馈执行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跟进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本方案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此前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