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县扶贫办
发布日期: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千阳县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8-05 10:12:40 浏览次数:

一、产业扶持政策(10条)

(一)种植栽植类

1、脱贫户和监测户当年新栽植矮化自根砧苹果5亩以上,经镇村与县级行业部门验收每亩以奖代补5000元,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分三年补助到位(第一年2000元/亩、第二年2000元/亩、第三年1000元/亩)。 

2、监测户当年新建瓜菜中棚(每个不少于180平方米),经镇村与县级行业部门验收每座以奖代补1000元,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3、监测户当年规模化种植胡萝卜、大葱、番茄、蒜苔、无丝豆等大田菜0.5亩以上,经镇村与县级行业部门验收每亩以奖代补500元,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

4、监测户当年连片种植中药材1亩以上,经镇村与县级行业部门验收每亩以奖代补500元,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

5、监测户当年新发展“互联网+”电商网店,且实现销售额5万元以上,经镇村与县级行业部门验收每个以奖代补5000元。

   6、带贫益贫新型经营主体完成1个有机苹果品牌认证的以奖代补5万元、1个绿色品牌认证的以奖代补2万元。

(二)畜牧养殖类

7、脱贫户和监测户新建存栏规模50只以上的奶山羊家庭牧场,对新建的标准化羊舍等基础设施,经镇村与县级行业部门验收,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贴。

8、监测户经鉴定、注册、登记的特级、一级、二级良种莎能奶山羊,每只分别补贴100元、80元、50元。

9、监测户养殖奶山羊向县内乳品加工企业交售鲜羊奶的,除收购奶价外,按实际交售量1元/公斤的标准对交售户予以补贴。

10、脱贫户和监测户发展中蜂产业,对新建50箱以上的家庭养蜂户,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建200箱以上标准化养殖场,经验收合格一次性补贴5万元。

注:1-6条扶持政策由县产业办负责解释,电话4241896;

7-10条扶持政策由县畜产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147。

二、就业扶持政策(16条)

11、一次性求职补贴:脱贫劳动力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的,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每次500元(脱贫劳动力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者的其中一个。由脱贫劳动力本人或委托其家庭成员于实现转移就业后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书面申请。

12、求职创业补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和脱贫家庭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我县为职业中专)可享受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毕业生在毕业前一学年下半学期内向学校申请。

13、就业见习补贴:毕业年度(即从毕业当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本人向县人才交流中心申请。

14、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至12个月期间,向创业所在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

15、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对象为16-65周岁之间,有劳动能力跨省转移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分区域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交通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本人或家庭成员持就业劳动力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当年外出务工交通费票据原件(去往或返回的票据均可)、惠农一折通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行),跨省就业当月即可向所在村提交资料申报补助。

16、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脱贫劳动力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期间可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天补贴标准为生活费不超过20元、交通费不超过30元,每人每期累计不超过2500元,每年只享受1次。生活和交通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资代为发放。

17、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在县辖区内自主创业、守法经营的创业人员和县内注册经营的小微型企业。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通过“秦云就业”微信小程序或“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微信公众号”、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在“政务服务--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平台”网页提交贷款申请。

18、“雨露计划”补贴(千校行动):接受技工教育的脱贫户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并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由学生或家长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在校证明原件、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惠农一折通复印件向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申请。

19、职业介绍补贴: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村级扶贫就业服务公司),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含脱贫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介绍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职介机构介绍脱贫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享受脱贫劳动力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职介机构应在完成职介工作后6个月内向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20、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经县人社部门认定的社区工厂(村镇工厂),每吸纳一个脱贫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由企业向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认定社区工厂和申报补贴。

21、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就业奖补补贴:对管理规范、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至少10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企业可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原就业扶贫基地)。经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每新吸纳一名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由企业向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认定就业帮扶基地和申报补贴。

22、非遗扶贫就业工坊补贴:登记注册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每吸纳一名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工坊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就业工坊吸纳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由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向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补贴。

23、公益性岗位补贴:(1)农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稳定家庭收入的脱贫未就业劳动力进行托底安置。劳动保障助理员岗位补贴每人每月800元,其它岗位补贴每人每月400元。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5元。由各镇按月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2)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补贴每人每月600元,其它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由开发单位按季度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24、免费创业培训:脱贫劳动力等符合条件人员免费享受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课时,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网络创业等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参加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培训承办机构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培训规范文件要求向县人社局申请。

25、职业技能培训:脱贫劳动力等符合条件人员免费享受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含中期技能培训)。根据培训效果按就业技能培训规定的就业率分类核算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培训承办机构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培训规范文件要求向县人社局申请。

26、技能鉴定补贴:脱贫劳动力等七类人员自主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收费用。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其中,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1次,不得重复享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要求向市人社局申请补贴。

将边缘户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纳入脱贫劳动力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加大就业帮扶力度,防止因失业致贫。

11-26条扶持政策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613

三、教育扶持政策(5条)

27、学前教育

项目: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即“一补”)

资助对象:全县公办幼儿园和经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符合入园年龄的在校在籍脱贫家庭(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幼儿、脱贫不稳定家庭幼儿、边缘易致贫家庭幼儿、突发严重困难户幼儿、城乡低保户子女、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或父母残疾的幼儿、因病因灾导致阶段性贫困家庭幼儿等。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750元。

发放形式:以抵扣伙食费的形式按月发放。

28、义务教育

(1)项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含两类:一类是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一类是“四类”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寄宿生资助对象:在校在籍的脱贫家庭(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或父母)、重大疾病、突发意外、深度贫困村等经济困难家庭寄宿生。

非寄宿生资助对象:在校在籍的脱贫家庭(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学生、非脱贫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非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625元。

发放形式:寄宿生发放餐券或打入学生饭卡的形式直补到人;非寄宿生有供餐条件的以发放餐券或打入学生饭卡的形式直补到人,无供餐条件的打入学生监护人惠农一卡通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中。

(2)项目:营养改善计划

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所有在校在籍学生;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红山中学、启文小学、燕伋小学)在校在籍的脱贫家庭(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学生、残疾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天5元钱,根据学生每学期实际在校天数据实计算。

发放形式:发放餐券或打入学生饭卡的形式直补到人。

29、普通高中

项目: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在校在籍的普通高中一至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困难类别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脱贫家庭学生(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或父母)、孤儿认定为特别困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

资助标准:特别困难每生每学年2500元;一般困难每生每学年1500元。

发放形式:资助专用卡、直补到人

30、职业中专学校

(1)项目: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在校在籍的全日制一、二年级农村所有学生及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困难类别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脱贫家庭学生(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或父母)、孤儿等认定为特别困难,其他农村学生及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

资助标准:特别困难每生每学年2500元,一般困难每生每学年1500元。

发放形式:资助专用卡、直补到人

(2)项目:国家免学费

资助对象:在校在籍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级所有农村学生(含县镇户口)。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发放形式:直补学校。

(3)项目:国家奖学金

条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在籍二、三年级品学兼优学生。

标准:6000元/生•年。

发放形式:资助专用卡。

31、新入学大学生资助政策

(1)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

资助对象:户籍在宝鸡市、且在宝鸡地区高中上学,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被大专以上(含高职)院校录取的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每人一次性6000元。

(2)千阳县贫困家庭高职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一家两名大学生资助

资助对象:①户籍在千阳县,且在千阳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普通高考单独招生、高职院校分类招生等三类考试,被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专科及其以上院校录取的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②一个家庭同时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在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专科及其以上院校(不含各类免费院校和专业、不含研究生)就读,子女共同在校期间对该家庭予以资助。   

资助标准:高等教育入学资助:每人一次性2000元。一家两名大学生资助:普通家庭每户资助2000元,脱贫户(2016年及以后)家庭每户资助5000元。

(3)滋蕙计划资助

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资助标准:考入省内院校新生每人一次性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一次性1000元。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资助标准:全日制本(专)科生每人每年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16000元。

申报地点及申报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其他资助项目由学生向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照学校提前告知、学生自愿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校严格审定、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的程序进行,一般每年九月份新入学时集中认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新增学生家庭困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注:第27-31条扶持政策由县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电话:4242233。

四、医疗救助政策(7条)

32、参保资助政策:(1)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2)脱贫不稳定户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过渡期内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定额资助。当年参保财政资助150元,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按照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按照低保对象标准给予定额资助。(4)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已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过渡期的定额资助参保政策。(5)每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33、医疗保障政策:(1)基本医疗:实行公平普惠的支付政策。门诊、住院治疗,统一执行全市一般参保城乡居民现行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基本医保门诊、住院支付起付线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2)大病医疗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全市现行城乡居民大病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的倾斜政策。(3)医疗救助:①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顺次支付。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人群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100%救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纳入低收入范围或易返贫致贫的脱贫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5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共用一个年度救助限额。③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即可按相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34、“一站式”服务:市域内住院实行一站式服务、一单式结算;市域外未执行直通车报销的住院患者出院后,提供相关住院资料在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结算窗口申请待遇零星结算。

35、先诊疗后付费和“一单式”结算:对脱贫户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和“一单式”结算,“一站式”报销服务,住院时免收押金,在出院时一次性享受各项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政策的报销,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群众垫资压力。

36、大病救治:脱贫户、边缘户对中省规定的30种大病患者,按照“分级分类、保质保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四定两加强”的工作措施,确定县医院为定点医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一人一档,制定诊疗方案、临床路径,实行专人管理,指导救治,每月随访,经过救治转慢病患者,开具转诊单交属地卫生院签约服务,实现大病患者闭环管理,确保全部大病患者均得到有效救治。                        

37、地方病患者救治全覆盖:对所有人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管理、定点救治”的原则,对重点人群采取预防和干预措施,控制增量;对现有地方病患者开展分类救治,减少存量。地方病患者全部纳入慢病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38、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脱贫户、边缘户、计生特殊家庭的慢病患者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开展健康教育、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就诊和转诊指导等服务。其中重点患病人群(中省大病、地方病、原发性高血压、Π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季度随访1次;一般慢病人群(脑血管病、冠心病、慢阻肺、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患者)发放健康教育处方,每年随访1次;其他贫困人口(重点患病人群和一般慢病人群以外的贫困人口)每年随访1次,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不断提高群众签约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注:第32-34条扶持政策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156;35-38条扶持政策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861

五、生态扶持政策(2条)

39、生态公益林补偿:在林地被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农户按每亩14元补偿标准,区划界定为省级公益林的农户按每亩4.75元补偿标准兑现到户。

40、选聘护林员:在深山区和山塬结合部的脱贫村,优先将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聘为生态护林员,人均年报酬6000元。

注:第39-40条扶持政策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031。

六、安全住房扶持政策(2条)

41、危房改造

(1)对象范围:按照农村房屋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县、镇、村三级排查、核查、鉴定,对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人口,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只有一处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分类实施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

(2)补助标准:以当年中省市下达的资金文件为准,各县(区)可结合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42、抗震改造

(1)抗震改造对象范围: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只有一处住房并经鉴定不能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且有能力、有意愿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新建或加固维修住房的农户。已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不得列入农房抗震改造试点范围。

(2)改造方式:拆除重建和抗震加固。D级危房必须拆除重建;鉴定不能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房实施抗震加固改造。拆除重建以自建为主;农房抗震加固改造由各镇村组织实施统建。

(3)建设要求:拆除重建的应参照《陕西省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规程》(DBJ61/T 104-2015)等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加固改造的,应参照《既有村镇住宅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陕西省农房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导则》等有关规范标准实施。

(4)补助标准构建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支持的多渠道农房抗震改造资金投入机制,并依据改造方式、成本需求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新建房屋:①低收入群体:对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新建房屋补助标准为2.41万元/户。②其他群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平方米,补助标准为1.6万元/户;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补助标准为1万元/户。2、加固改造:原则上以统建为主,补助标准为不高于2.41万元/户(具体以招标价及决算价为准)。

注:第41-42条扶持政策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061。

七、兜底保障扶持政策(6条)

43、最低生活保障:(1)申请条件(基本条件):有本县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目前为4920元);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2)保障标准:农村低保实行A、B、C分类保障

A 类(年家庭人均收入 0 --- 620 元,408 元/月·人)

B 类(年家庭人均收入 621- 1620 元,373 元/月·人)

C 类(年家庭人均收入 1621-4920 元,338 元/月·人)

(3)分类施保: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具体认定以身份证和户口本为准;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具体认定以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人员按其中最高增发比例的一项执行,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高类别残疾等级确定增发标准。

(4)渐退帮扶: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保障标准但尚不稳定,财产符合规定的农村家庭,可按原政策延续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延长到18个月救助时限。享受“渐退帮扶”政策期间不再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退出低保。渐退帮扶期内,对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返贫的,经镇审核,终止渐退帮扶政策,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

44、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根据具体情形,给予30000元以下的救助,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申请,一事一审批。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一年内可以救助两次。

45、农村特困供养: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供养标准为每年6396元。

46、孤儿:孤儿为本县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标准为每月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月1300元,与低保补差发放。

4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两大类。第一类: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700元,其中低保儿童按1000元标准补差发放。

48、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简称“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和多重的残疾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以上两项补贴范围为上年度9月30日前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

注:第43-47条扶持政策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768;第48条扶持政策由县残联负责解释。电话:4241066。

八、金融扶持政策(1条)

49、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享受小额信贷政策,贷款额度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对确有能力、有需求的可追加至10万元,超出5万元部分不享受贴息,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实际执行利率不超过同期相应年限LPR的,财政资金按照实际执行利率全额贴息

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原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注:第49条扶持政策由县人行负责解释。电话:4241936。

九、文化旅游扶持政策(4条)

50、各镇镇综合文化站每年补助5万元免费开放资金,用于公共文化场馆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支出。

51、对各镇村开展戏曲进乡村文化惠民演出,每个镇每年演出不少于8场次。

52、对每个村(社区)每年下达农村公共文化设施补助资金2000元、购买补充图书经费2000元。

53、对每个村(社区)每年进行农村数字公益电影下乡活动不少于12场次。

注:第50-53条政策由县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292。

解读:http://www.qianyang.gov.cn/art/2022/8/5/art_13701_1534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