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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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9-02 10:47:4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O14〕25号)、省人社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O19〕28号)和宝鸡市人社局《关于开展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宝人社发〔2O21〕22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基金筹集办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丰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能力,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并重、权利责任明晰、筹资渠道多样、实施过程合法,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制,推动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反哺组织成员,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应对老龄化,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实施范围

村级现任主要干部。

在全县15个乡村振兴示范点:崔家头镇赵家塬村、黄里村;南寨镇闫家村、三合村、南寨村;城关镇千川村;张家塬镇宝丰村、曹家塬村、王家庄村、柳家塬村;草碧镇罗家店村、邢家塬村、寇家河村;水沟镇丰头村、纸坊沟村集中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三、补助标准

(一)村级现任主要干部:根据《关于提高村干部、离任村干部补贴待遇的通知》(千办字〔2020〕49号)文件有关规定和2021年7月9日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决定从2022年起,全县村级主要干部个人最低年缴费标准不得低于500元。对按时正常缴纳当年保费的村级主要干部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800元。集体经济组织对按时缴费的村级主要干部每人每年补助400元,县财政按照“村集体补助”部分的10%给予补贴。

集体经济组织对村级主要干部的补助标准随经济发展水平调整,但不得高于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标准(目前为3000元/年)。

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产业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进行补助的,县级财政按照实际进入个人账户的“村集体补助”部分的10%进行补贴,最高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村级现任主要干部按照《关于提高村干部、离任村干部补贴待遇的通知》(千办字〔2020〕49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补贴,不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对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开展的补助。

(二)试点村补助办法:集体经济组织应划定一定比例的收益对组织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进行补助,实现集体经济发展、收益分配、长远养老保障的有机统一。参保居民正常缴纳当年保费后方可享受集体经济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将集体补助纳入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涉农产业对从事产业的成员进行补助,鼓励企业通过捐赠方式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参保居民缴费提供资助。各镇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策”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自主召开村民会议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用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资金来源、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激励机制等。采取“基础补助+激励补助”的方式,设定保底补助标准和提高缴费标准增加补助金额或比例的激励机制,不缴不补、多缴多补。

集体经济组织缴费补助和资助总额不高于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目前为3000元/年)。

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产业对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进行补助的,县级财政按照实际进入个人账户的“村集体补助”部分的10%进行补贴,最高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巩固和优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渠道、促进制度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关系到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各镇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落实,要综合运用行政村星级管理和积分制考核结果,以及我县六大劳务品牌认证人员情况,在集体经济补助金额上要体现差异化,可采取“基础补助+激励补助”的形式,杜绝平均主义。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镇要认真按照全县统一的实施办法制定适合本村的实施方案,边实施边完善,按既定目标认真抓好落实,试点期间允许容错纠偏,逐步优化完善,最终达到制度可持续、方法能推广。务必于6月底之前,将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汇总缴存至千阳县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向县居保中心上报试点村实施方案和享受补助人员花名册。财政部门负责将村级主要干部县级补贴资金及县财政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补贴资金划拨至千阳县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保费征缴以及未按要求缴费涉及人员的保费退缴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将县级财政配套补贴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按照花名分类录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系统。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镇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宣传动员社会责任感强、有积极性、有爱心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反哺广大城乡居民,切实落实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