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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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第一条 为了扎实做好防汛巡堤查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法》、《国家防总巡堤查险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堤查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和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服从县水利局和县应急局的统一指挥。
第三条 每年汛期前,各镇要将巡堤查险队伍人员调整情况上报县水利局,并在县人民政府网予以公示。
第四条 巡堤查险内容包括堤防及穿堤建筑物(构筑物)。堤防巡查范围包括堤顶、堤坡、平台、堤脚、背水侧堤防工程管理和安全保护范围的区域及临水侧堤防附近水域。穿堤建筑物巡查范围包括建筑物本身及其管理范围区域等。
第五条 堤防工程日常巡堤查险由按区域划分的镇政府负责巡堤查险工作,县水利局也坚持日常巡堤查险工作。
第六条 巡堤查险要进行拉网式巡查,对险工险段、砂基堤段、穿堤建筑物等易发生险情区域,要扩大查险范围。每次巡堤查险人员不少于3人,汛期各河段巡堤查险队每两周巡堤查险不少于1次,遇较大降雨、洪水或特殊情况,要加派巡查人员力量、加密巡查频次,必要时应24小时不间断巡查。
第七条 巡堤查险人员若发现险情后,要立即上报县水利局和县应急管理局,险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险情位置、类型、程度、出险时间、堤防状况、水位、抢险措施等。并及时进行应急抢护处理。密切监视险情发展变化情况。
第八条 对巡堤查险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巡堤查险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