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千阳分局

发布时间: 2024-01-10 08:39:29 浏览次数: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责任。负责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查,负责省、市下达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落实;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规定全县审批和审查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或受县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环境保护现场监理工作。对各种污染源排污情况和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十)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指导全县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二)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