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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280160109678/2017-00091
发布机构: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02-13
名  称: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2-13 15:58:45
千政办函〔20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双管单位”:
      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6〕32号)精神,为加强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完善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机制,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政府决定建立千阳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民政局、县综治办、县委农工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文广局、县统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扶贫办、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关工委等2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承担此项业务的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四、工作要求
 县民政局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附件: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


附件

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民政局
 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群团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镇政府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镇政府、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指导镇政府、村(居)委会,做好农村儿童成长家园建设和管理运行工作。
 二、县综治办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按照《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对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效果欠佳的应及时督导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县委农工部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四、县委宣传部
指导县级新闻网站、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主体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五、县发改局
 将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逐步改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六、县教体局
指导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适龄的农民工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适龄的农民工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开展应灾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应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减少意外伤害。指导有关中小学、幼儿园在师资力量方面支持农村儿童成长家园建设。
 七、县公安局
 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 等工作。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镇政府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放宽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条件并及时办理落户手续,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八、县司法局
指导基层司法所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九、县财政局
 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积极稳妥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积极支持民政等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县人社局
 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一、县住建局
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二、县农业局
 推动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十三、县卫计局
 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各卫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生服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
 十四、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指导基层税务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指导各县区税务部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五、县文广局
 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十六、县统计局
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掌握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
 十七、县政府法制办
 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修订工作,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细化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处罚措施,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八、县扶贫办
精准识别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中的贫困人口,落实帮扶措施,安排精准扶贫项目,确保如期脱贫。
 十九、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配合提案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规修订工作,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十、县法院
 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规修订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一、县检察院
 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二、县总工会
 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三、团县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镇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推广。
二十四、县妇联
 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当地儿童发展规划,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镇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二十五、县残联
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二十六、县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