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280160109678/2024-00087 | |
发布机构: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1-08 |
名 称: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千阳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
千政办发〔2023〕52号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千阳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双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3〕4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千阳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千阳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管理,依法实施许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严肃清理整治以各种名义变相设立的许可,清单之外事项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2023年底前,各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实施规范和《千阳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逐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实施要素,及时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内容一致。办事指南一经公布,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行政许可相关要素。
二、不断优化服务,推进流程再造。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统筹网上办事入口,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跨部门、跨层级行政许可事项实现集成化办理。持续加大放权授权、探索容新容缺、优化业务流程,加强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一网通办”、跨区通办、告知承诺、行业综合许可证等改革措施落地落实,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便利、更满意。
三、明确审管职责,强化行业监管。依托清单明确监管重点,逐项明确审批监管职责边界,严守监管底线。对审管一体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确定的职责,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许可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层级、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将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衔接,全面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要求,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附件:千阳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千阳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县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县级政府(由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2 |
县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3 |
县发改局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县电力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4 |
县发改局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5 |
县发改局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6 |
县教体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7 |
县教体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8 |
县教体局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9 |
县教体局 |
校车使用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10 |
县教体局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教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1 |
县公安局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12 |
县公安局 |
举行集会游 行示威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
13 |
县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4 |
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15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16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7 |
县公安局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
18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
19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0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1 |
县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2 |
县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3 |
县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24 |
县公安局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5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6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27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28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29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30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31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32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33 |
县公安局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县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34 |
县公安局 |
非机动车登记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35 |
县公安局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县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36 |
县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37 |
县公安局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 |
38 |
县公安局 |
普通护照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39 |
县公安局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40 |
县公安局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41 |
县公安局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42 |
县公安局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43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44 |
县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45 |
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46 |
县民政局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殡葬管理条例》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第31次) |
47 |
县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县民政局 |
《地名管理条例》 |
48 |
县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会〔2019〕19号) |
49 |
县人社局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50 |
县人社局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51 |
县人社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县场暂行条例》 《陕西省人力资源县场条例》《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52 |
县人社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6〕34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陕人社发〔2013〕4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53 |
县人社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陕西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陕劳发〔1995〕20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54 |
县自然资源局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55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56 |
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57 |
县自然资源局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58 |
县自然资源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59 |
县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60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61 |
县自然资源局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62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63 |
县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64 |
县自然资源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
65 |
县生态环境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县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66 |
县生态环境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县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9〕40号) |
67 |
县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县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68 |
县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69 |
县住建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70 |
县住建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71 |
县住建局 |
拆除、改动、迁移城县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县供水条例》 |
72 |
县住建局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73 |
县住建局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县供水条例》 |
74 |
县住建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75 |
县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县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76 |
县住建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县道路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77 |
县住建局 |
特殊车辆在城县道路上行驶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县道路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78 |
县住建局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文旅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79 |
县住建局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文旅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80 |
县住建局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文旅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81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建消发〔2020〕7号)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消发〔2021〕2号) |
82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建消发〔2020〕7号)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消发〔2021〕2号) |
83 |
县住建局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镇级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84 |
县住建局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85 |
县住建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县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86 |
县住建局 |
城县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住建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87 |
县住建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88 |
县住建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县绿地、树木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县绿化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89 |
县住建局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住建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90 |
县住建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县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县县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91 |
县住建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县县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92 |
县住建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93 |
县交通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94 |
县住建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县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县县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95 |
县交通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县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
96 |
县交通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97 |
县交通局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98 |
县交通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99 |
县交通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100 |
县交通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101 |
县交通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02 |
县交通局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交通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103 |
县交通局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县交通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104 |
县交通局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国防交通条例》 |
105 |
县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06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107 |
县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08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09 |
县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110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111 |
县水利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112 |
县水利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113 |
县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114 |
县水利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15 |
县水利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16 |
县水利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 审批 |
县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17 |
县水利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118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药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19 |
县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兽药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20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21 |
县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
122 |
县农业农村局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县人民政府(由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23 |
县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24 |
县农业农村局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
125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126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 签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127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28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县畜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129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修正) |
130 |
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8号修正)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31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32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33 |
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34 |
县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35 |
县农业农村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136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各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37 |
县农业农村局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1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国家林业局受理10种(类)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138 |
县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 核发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39 |
县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 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40 |
县农业农村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县人民政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41 |
县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142 |
县农业农村局 |
渔业捕捞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
143 |
县农业农村局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县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144 |
县文旅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145 |
县文旅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
146 |
县文旅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147 |
县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148 |
县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49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县文旅局(由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50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县文旅局(由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51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县文旅局(由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52 |
县文旅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县文旅局(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153 |
县文旅局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县文旅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54 |
县文旅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县文旅局(初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
155 |
县文旅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县文旅局(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156 |
县卫健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57 |
县卫健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58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审核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59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60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61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62 |
县卫健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63 |
县卫健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64 |
县卫健局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县卫健局(初审)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65 |
县卫健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66 |
县卫健局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67 |
县卫健局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 认定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68 |
县卫健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169 |
县卫健局 |
医疗广告审查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70 |
县卫健局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171 |
县卫健局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6号) |
172 |
县卫健局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173 |
县卫健局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74 |
县应急管理局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175 |
县应急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76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77 |
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通知》(宝县安办发〔2023〕111号) |
178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通知》(宝县安办发〔2023〕111号) |
179 |
县应急管理局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80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81 |
县税务局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县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2 |
县市场监 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183 |
县市场监 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184 |
县市场监 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85 |
县市场监 管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86 |
县市场监 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87 |
县市场监 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188 |
县市场监 管局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89 |
县教体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190 |
县教体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 《陕西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体发〔2013〕5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91 |
县教体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192 |
县教体局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193 |
县委宣传部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194 |
县委宣传部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修正) |
195 |
县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96 |
县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197 |
县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98 |
县民宗局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199 |
县民宗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00 |
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01 |
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202 |
县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县气象局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203 |
县烟草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县烟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204 |
县林业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05 |
县林业局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林业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206 |
县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审批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07 |
县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08 |
县林业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09 |
县林业局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 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10 |
县林业局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11 |
县林业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人民政府(由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212 |
县林业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13 |
县林业局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县人民政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14 |
县林业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县人民政府(县林业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215 |
县文旅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县人民政府(由文旅局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216 |
县文旅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17 |
县文旅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县人民政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218 |
县文旅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19 |
县文旅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20 |
县文旅局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21 |
县档案馆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县档案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222 |
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 |
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223 |
县住建局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224 |
县住建局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县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225 |
县住建局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核准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26 |
县住建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
227 |
县住建局 |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县道路外的其他县政公用设施的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陕西省城县县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28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陕西省城县县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29 |
县住建局 |
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批准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陕西省城县县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30 |
县住建局 |
迁移、拆卸、改动城县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批准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陕西省城县县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31 |
县住建局 |
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批准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陕西省城县县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232 |
县住建局 |
在城县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批准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陕西省城县县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33 |
县住建局 |
临时占用城县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批准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陕西省城县县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34 |
县住建局 |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陕西省城县县容环境卫生条例》《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35 |
县住建局 |
城县公园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等活动审批 |
县住建局 |
《陕西省城县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
236 |
县水利局 |
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批准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237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
238 |
县市场监管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
239 |
县林业局 |
采集、出售、收购、出口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县林业局(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初审) |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抄送: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编办。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