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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280160109678/2022-00104
发布机构: 千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2-11-02
名  称: 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及应税土地等级标准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千政发〔2022〕14号

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及应税土地等级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02 13:05:00

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双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管理,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22〕15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2022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及应税土地等级标准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

(一)县城区域:县城镇城关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二)各建制镇:崔家头镇、南寨镇、张家塬镇、草碧镇、水沟镇、高崖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标准

(一)县城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范围分别为

一等土地区域:千河以北,冯坊河以东,沈家庄水厂以南,千阳中学以西地区。

二等土地区域:千河以北,新兴河以东,344国道以南,冯坊河以西地区;千河以南,红山中学以西,宝中铁路以北,宝汉高速千阳出口连接线以东地区。

三等土地区域:县城镇城关镇行政区域内除一、二等土地区域以外地区。

(二)建制镇区域范围内城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范围

崔家头镇、南寨镇、张家塬镇、草碧镇、水沟镇、高崖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内不分等级。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征税标准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文件规定,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执行以下标准:

(一)县城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征税标准

一等土地4.50元/m²二等土地3.50元/m²;三等土地2.50元/m²。

(二)建制镇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征税标准

建制镇土地2.50元/m²

四、执行时间

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及应税土地等级标准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千政发2017〕27号同时

千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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