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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千阳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5-30 09:52:19

一、背景、决策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各镇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2〕73号)和《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千政办发〔2018〕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激励暂行办法基本情况

本办法共十四条,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综合考虑各镇村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落实情况等因素,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和对县级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做出重大贡献的的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资金奖励。

本办法提出根据《千阳县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各镇的考核结果,全县每年确定2个镇、5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激励对象,择优按省、市级分配名额推荐为省、市级激励对象,未评定为省、市级激励对象的,作为县级激励对象。对受县级激励的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5000元资金奖励。

本办法对县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情形,激励资金来源、用途、监督与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详见附件《千阳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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