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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保就业惠企惠民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 2022-10-25 17:05:21

1.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实现转移就业的脱贫、易致贫返贫劳动力。

补贴标准:脱贫、易致贫返贫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的,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每次500元(脱贫家庭子女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

申请程序:一次性求职补贴由本人或委托其家庭成员于实现转移就业后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

申报材料: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复印件(或惠农一折通)。补贴申请应于实现转移就业后6个月内提出。

业务联系方式:

县劳动就业管理局:0917-4241837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2.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介机构)。

补贴标准: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含脱贫、易致贫返贫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介绍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不得重复享受。职介机构介绍脱贫、易致贫返贫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

申请程序:职介机构应在完成职介工作后6个月内向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补贴申请报告;职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或劳务派遣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职介机构出具的合同期内3个月工资发放凭证;职介补贴申请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未收取费用等情况进行承诺)、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业务联系方式:

县劳动就业管理局:0917-4241837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补贴对象:年龄在16—65周岁之间、有劳动能力且跨省转移就业的脱贫、易致贫返贫劳动力。

补贴标准: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南省、山西省等4个地区每次补助300元;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等5个地区每次补助400元;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黑龙江省、河北省、云南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安徽省、湖南省、江苏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国外等25个地区每次补助500元。每人每年补助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本人或委托亲属向所在村提交申报资料,由村劳动保障助理员统一收集汇总后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申报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协议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惠农一折通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行)。

业务联系方式:

县人社局振兴办:0917-4230395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4.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我县为职业中专)。

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学校(县职业中专)应在毕业生毕业前一学年下半学期内,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按规定报送至县人社局。

申报材料:毕业生应向学校提供以下材料: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身有残疾、享受特困救助供养、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证明等材料;学校应向县人社局提供以下材料:求职创业补贴初审表、公示文件、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毕业生和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申报,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办理。

业务联系方式:

县人社局就业股:0914-4245450

5.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经县人社部门认定的社区工厂(村镇工厂)

补贴标准:社区工厂每新吸纳一名脱贫、易致贫返贫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

申请程序:每年12月份,由认定的社区工厂向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岗位补贴及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补贴。

申报材料: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社区工厂认定文件复印件、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人员花名册、企业当年1、6、12月或连续三个月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凭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场地租赁费凭证、水电费支出凭证、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业务联系方式:

县劳动就业管理局:0917-4241837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6.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就业奖补补贴

补贴对象:经县人社局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

补贴标准: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请程序:每年12月份,由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向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一次性就业奖补申请。

申报材料:一次性就业奖补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镇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对接协议书、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人员花名册、企业与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连续3个月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凭证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业务联系方式:

县劳动就业管理局:0917-4241837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中心

7.非遗扶贫就业工坊补贴

补贴对象:登记注册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文化旅游部门认定)。

补贴标准:每吸纳一名脱贫、易致贫返贫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工坊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就业工坊吸纳脱贫和易致贫返贫劳动力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

申请程序:每年12月份,由认定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向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岗位补贴及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补贴。

申报材料: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遗扶贫就业工坊认定文件复印件、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人员花名册、企业当年1、6、12月或连续三个月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凭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场地租赁费凭证、水电费支出凭证、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业务联系方式:

县劳动就业管理局:0917-4241837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中心

8.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为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脱贫、易致贫返贫劳动力和其他就业困难的农村劳动力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镇村(社区);为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行政事业单位。

补贴标准:①农村公益性岗位:劳动保障助理员岗位每人每月800元,其它岗位每人每月400元,保险补贴每人每月15元。②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每人每月600元,其它岗位每人每月500元。

申请程序:农村公益性岗位由各镇按月汇总后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拨付各镇,由各镇发放至上岗人员银行账户。城镇公益性岗由开发单位按季度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拨付给开发单位。

业务联系方式:

县劳动就业管理局:0917-4241837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中心

9.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在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年度(即从毕业当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单位接收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见习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申请程序:由本人向县人才交流中心申请见习,县人才交流中心推荐见习单位。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见习结束后县人人社局统一拨付见习补贴给见习单位。

业务联系方式:

县人才交流中心:0917-4245469

10.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对象:在县辖区内自主创业、守法经营的创业人员和县内注册经营的小微型企业。

贷款额度和期限: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贴息政策: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LPR(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LPR+250BP,借款人承担LPR-150BP(基础利率-1.5%,如3.7%-1.5%=2.2%)的贷款利息,其余部分由财政负担,贷款展期不贴息。

业务联系方式:

县劳动就业管理局:0917-4241837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中心

11.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5000元/人。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人员应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至12个月期间,向创业所在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报。

申报材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2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2份(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提供);农民工返乡创业证明(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2份(高校毕业生提供)、退役军人退伍证原件、复印件2份(退役军人提供),申请人本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复印件(或惠农一折通)复印件1份等。以上资料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时审核原件后退回,留存复印件。

业务联系方式:

县劳动就业管理局:0917-4241837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中心

12.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经行政许可并经人社部门批准开班、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大学生村官等七类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创业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课时,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网络创业等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参加I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

申请程序: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培训规范文件要求向县人社局申请。

业务联系方式:

县人社局振兴办:0917-4230395

13.“千校行动”补贴(雨露计划)

补贴对象:脱贫、易致贫返贫户家庭接受技工教育并拥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补贴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申请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或学生家长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持申报资料到户籍所在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

申报材料: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校证明原件、本人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复印件(或家庭惠农一折通)复印件。

业务联系方式:

县人社局振兴办:0917-4230395

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1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经行政许可并经人社部门批准开班、组织符合条件人员(七类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开展培训的技工院校)。

补贴标准:(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课时按宝鸡市职业培训补贴《本地标准》规定的该职业(工种)初级工课时执行,培训结束后,以培训班次为单位,按就业率分类核算培训补贴。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低于30%(不含)的,该班次就业人员享受培训补贴,其余人员均不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该职业(工种)初级工标准执行;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高于30%(含),低于50%(不含)的,该班次培训合格人员均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该职业(工种)初级工标准执行;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高于50%(含),低于70%(不含)的,该班次培训合格人员均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该职业(工种)初级工标准的120%执行;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高于70%(含)的,该班次培训合格人员均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该职业(工种)初级工标准的140%执行。(2)中期技能培训:培训课时按宝鸡市中期技能培训项目库规定的职业(工种)课时标准执行,培训时间1-3个月(200-500课时),培训补贴以培训班次为单位,按就业技能培训规定的就业率分类核算确定。

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免费参加培训,培训承办机构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培训规范文件要求向县人社局申请。

业务联系方式:

县人社局振兴办:0917-4230395

15.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补贴对象:脱贫、易致贫返贫劳动力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期间可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天生活费不超过20元、交通费不超过30元,每人每期累计不超过2500元,每年只享受1次。

申请程序:生活和交通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资代为发放,培训结束后,统一向县人社局申请。

业务联系方式:

县人社局振兴办:0917-4230395

16.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开展免费职业能力鉴定(等级评价)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补贴标准: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价)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评价)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其中,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1次,不得重复享受。

申请程序:脱贫劳动力等七类人员自主选择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免收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按要求向市人社局申请补贴。

业务联系方式:

县人社局振兴办:0917-4230395

17.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是降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3年6月30日。二是降费基: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调整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业务联系方式:

县人社局社保股:0917-4245368

18.社会保险费缓缴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养老、工伤、失业)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及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业务联系方式:

县人社局社保股:0917-4245368

19.失业补助金政策

从2021年7月1日起对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按50%执行;失业补助金领取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业务联系方式:

县人社局社保股:0917-4245368

20.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针对常态化疫情防控下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稳定就业岗位等诸多压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

业务联系方式:

县劳动就业管理局:0917-4241837

21.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保障对象:(1)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及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2)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跨统筹地区转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人员。

补助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每月1575元)的80%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按50%执行。

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我县最低保障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580元)。

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失业补助金每人累计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临时生活补助不超过2个月。

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不办理异地转迁申领,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申请程序:(1)线下申请流程: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人员,携带社保卡到经办机构窗口现场即时办理。(2)线上申请流程: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人员,关注微信公众号“宝鸡人社12333”,点击“微互动”—“秦云就业”—“个人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失业金申领”,仔细阅读失业待遇告知书后,点击“确定”,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点击“确认”。

审核程序:参保失业人员持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线下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自审核通过次月起发放。

业务联系方式:

县劳动就业管理局:0917-4241837





附: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联系方式

1.崔家头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4296309

2.南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4293327

3.城关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4241960

4.张家塬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4213001

5.草碧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4251341

6.水沟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4256001

7.高崖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421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