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1年8月与县住建局进行业务移交,移交后的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股负责办理。
一、备案依据
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备案材料
1.食品摊贩经营者持有效身份证件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备案流程
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工作按照前台受理、股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前台出件的工作流程进行。
四、备案办法
1.商事登记窗口建立食品摊贩经营者登记册。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到千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商事登记窗口进行预约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记载清楚经营者个人情况、联系电话、拟经营地点等信息。
2.对登记者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县城规划,增加食品摊贩点时,对登记者采取两轮抽签的方式确定摊位。第一轮抽签确定顺序号,第二轮按照第一轮抽取的顺序号抽签确定具体摊位。抽签采取通知所有登记者到场,公开抽签的方式进行,未按时参加者按自动放弃对待。
②食品摊贩点无空余经营摊位的,当场告知申请备案人,并告知预约登记顺序位;
③同一食品摊贩点出现空缺的,按照预约登记先后顺序,先登记先进的原则确定食品摊贩经营者。若前面登记者放弃的,按顺序位自动递补;放弃者若继续登记,需重新登记排位。
3.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办法按前款规定操作。不提出延续备案的经营者,视为自动停业,摊位视为空缺,重新确定经营者。
4.对于上一年度诚实守信、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在有效期内提前一个月主动办理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的优先延续备案,不需进行重新派位。逾期未提前在有效期内办理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延续的,按照新年度新进摊位办法进行排位,按第二条办法规定操作。
5.如因规划变更,指定区域不再用作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配合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卡注销,并退出该经营区域。
五、审管衔接
1.备案人自行提出备案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千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照千阳县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流程(第三、四项)进行审批,审批后向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人员颁发食品摊贩安全备案登记证;食品摊贩经营者持食品摊贩安全备案登记证到千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缴纳保证金,再由执法大队按出摊顺序划定摊位。
2.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注销,按照备案人自行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注销资料,注销资料齐全符合要求进行审批,向食品摊贩经营者备案人员核发食品摊贩注销通知书;食品摊贩经营者持食品摊贩注销通知书到千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退还缴纳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