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宝鸡市《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千政发[2019]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依法依规监管、科学有效监管、公平公正监管、协同共治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监管制度,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健全社会信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约束机制,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监管主体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管责任,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界划分,在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前,由审批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在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后,由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四、监管内容
一是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监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工程参建各方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日常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
二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监管。
要按照县工改办《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指导意见》要求,在约定的承诺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并记录不良信用档案。
三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中“减、放、并、转、调”事项的监管。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防止监管缺位;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和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要完善部门间协同监管制度;对转入政府内部协作和日常管理的事项要确保管理方式调整到位,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是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统一监管体系、监管方式,制定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审批监管细则,明确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标准和保障措施。
二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资源,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智能化、实时化及精细化水平,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三是完善信用体系,促进共管共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将检查对象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
六、保障机制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证监管岗位和人员相对稳定,提高监管技术技能,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制定监管方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权力清单,研究制定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对监管事项逐条逐项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具体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人、时间节点、工作进度,完善监管机制。
三是强化检查考核。县工改办将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