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千政发[2019]2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一家牵头、多家配合、按期踏勘、缺席默认、资料共享”原则,把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多次现场踏勘整合为一次性联合踏勘,实行联合踏勘后,缺席踏勘的审批部门要默认和共享踏勘资料,不得再次要求建设单位安排踏勘现场,切实减轻或避免因多头踏勘、重复踏勘等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的负担。
第三条 联合踏勘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到项目建设现场实地踏勘时,由各审批阶段牵头单位协调组织相关审批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后期办理和审批指导意见的踏勘方式。
第四条 联合踏勘适用范围为千阳县境内行政审批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五条 联合踏勘按阶段划分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参与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单位。
涉及事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改变用途预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登记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审批、建设工程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涉及时参与)等单位。
涉及事项:屋顶(不含农业大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除特殊规定外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下的企业项目备案(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除特殊规定外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计划和施工设计方案的许可,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临时占用土地,林地审批,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迁移、重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许可,地下空间兼顾人防审批管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论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批(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参与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涉及时参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电力公司、县燃气公司(涉及时参与)、县热力公司(涉及时参与)等单位。
涉及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授权的报告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核发,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县属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审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易燃易爆场所),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建筑特种设备备案及使用登记许可,水、电、气、暖报装审批等。
(四)竣工验收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社会投资类)、县发改局(政府投资类)
参与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涉及时参与)、县自然资源局、县供电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燃气公司(涉及时参与)、县热力公司(涉及时参与)等单位。
涉及事项: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档案备案,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备案或验收,建设项目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易燃易爆场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水、电、气、暖接入等。
第六条 联合踏勘流程
(一)初审
建设单位在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系统申请行政审批时,牵头部门对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条件需要联合踏勘的事项,发起联合踏勘,进入联合踏勘程序,将《千阳县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附件1)转交各参与部门。
(二)确认
各参与部门在收到《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后,1 个工作日向牵头部门反馈本部门是否需要参与联合踏勘。如需要联合踏勘,书面明确参与联合踏勘人员,并提出项目单位需补充的资料和现场情况介绍要求;如不需要参与联合踏勘,书面说明理由;逾期不反馈视为事项无现场踏勘环节。
(三)现场踏勘
对需要进行联合踏勘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要求提供材料后,牵头部门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加联合踏勘部门相关事项,做好联合踏勘准备工作,3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建设单位要指定专人现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要按时参与联合踏勘。
(四)结果反馈
联合踏勘结束后,参与联合踏勘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后期办理事项进行说明,提出指导意见,并在《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附件2)上签署踏勘意见。联合踏勘意见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签署;不能当场确认的,原则上于踏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要经过专业论证等特殊情况的,时间可酌情延长。最终确定的联合踏勘意见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系统反馈给牵头部门。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切实落实办件负责制,积极承担联合踏勘主要职责,参与部门要认真审查有关事项,在接到联合踏勘通知后,委派本部门代表准时参与联合踏勘,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无故不参加或虽有人参加但不反馈意见的,视为现场踏勘无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二)严格踏勘程序。对已经实施联合踏勘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次单独组织踏勘。在联合踏勘结束后,如有部门认为项目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需要到现场进行再次确认的,应在《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中做出明确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在联合踏勘过程中,牵头部门要及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汇总项目信息。县职转和营商办要加大对执行联合踏勘工作制度的支持力度。对不执行本办法的,按照县“工改”系列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 1.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
2.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
附件1
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
牵头单位名称(盖章): 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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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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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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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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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联合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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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联合踏勘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材料要求/不需要联合踏勘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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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回 执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联系单》(编号 ),相关事宜将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
签收部门:
签收人: 日期:
附件2
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意见反馈单
参与联合踏勘部门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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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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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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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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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联合踏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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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联合踏勘人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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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踏勘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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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踏勘意见 |
踏勘人员签字: | ||
备 注 |
注:3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