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业扶持政策(9条)
(一)种植栽植类
1.脱贫户和监测户当年新建瓜菜中棚,经镇村与县级行业部门验收每座以奖代补1000元,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2.脱贫户和监测户当年规模化种植胡萝卜、大葱、番茄、蒜苔、无丝豆等大田菜0.5亩以上,经镇村与县级行业部门验收每亩以奖代补500元,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
3.脱贫户和监测户当年连片种植中药材1亩以上,经镇村与县级行业部门验收每亩以奖代补500元,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
4.脱贫户和监测户新发展“互联网+”电商网店,带动脱贫户发展特色产业,且实现销售额5万元以上,经镇村与县级行业部门验收每个以奖代补5000元。
5.带贫益贫新型经营主体完成1个有机品牌认证的以奖代补2万元、1个绿色品牌认证的以奖代补1万元。
(二)畜牧养殖类
6.脱贫户、监测户新建存栏规模50只以上的奶山羊家庭牧场,对新建的标准化羊舍等基础设施,经镇村与县级行业部门验收,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
7.脱贫户、监测户经鉴定、注册、登记的特级、一级、二级良种莎能奶山羊,每只分别补贴100元、80元、50元。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
8.脱贫户、监测户养殖奶山羊向县内乳品加工企业交售鲜羊奶的,除收购奶价外,按实际交售量1元/公斤的标准对交售户予以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
9.脱贫户、监测户发展中蜂产业,对新建50箱以上的家庭养蜂户,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5000元。
注:1-5条扶持政策由县产业办负责解释,电话4241896;
6-9条扶持政策由县畜产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147。
二、就业扶持政策(14条)
10.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实现转移就业的脱贫劳动力,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的。
补贴标准:每人每次500元(脱贫家庭子女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
补贴办法:由脱贫劳动力本人或委托其家庭成员(包括且仅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成年子女)于实现转移就业后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
11.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即从毕业当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
补贴办法:由本人向县人才交流中心申请见习,县人才交流中心推荐见习单位。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见习结束后县人社局统一拨付见习补贴给见习单位。
12.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农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稳定家庭收入的脱贫未就业劳动力进行托底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补贴标准:1.农村劳动保障助理员岗位每人每月800元,其他岗位每人每月400元。2.城镇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每人每月600元,其他岗位每人每月500元。
补贴办法:农村公益性岗位由各镇按月汇总后向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城镇公益性岗位由开发单位按季度向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13.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办法:符合条件人员应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至12个月期间,向创业所在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报。
1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贷款对象:在县城内自主创业、守法经营的创业人员和县内注册经营的小微型企业。
贷款额度和期限: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
申请途径:可通过“秦云就业”小程序或“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微信公众号”、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在“政务服务--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平台”网页提交贷款申请。
15.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村级扶贫就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职介机构)。
补贴标准: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含脱贫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介绍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职介机构介绍脱贫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3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享受脱贫劳动力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
补贴办法:职介机构应在完成职介工作后6个月内向所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16.社区工厂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租赁费、水电费补贴
补贴对象:经县人社部门认定的社区工厂。
补贴标准:社区工厂每吸纳一名脱贫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
补贴办法:每年12月份,由认定的社区工厂向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
17.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就业奖补
补贴对象:经县人社局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
补贴标准:就业帮扶基地每新吸纳一名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基地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补贴办法:每年12月份,由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向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一次性就业奖补申请。
18.非遗扶贫就业工坊补贴
补贴对象:登记注册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
补贴标准:每吸纳一名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工坊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就业工坊吸纳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
补贴办法:每年12月份,由认定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向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
19.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
补贴对象:16—65周岁,跨省转移就业的脱贫和监测对象劳动力。
补贴标准:分区域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办法:本人或家庭成员持申报材料向所在村提交资料申报补助。
20.职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脱贫劳动力等符合条件人员免费享受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效果给予培训机构相应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以培训班次为单位,按就业率分类核算培训补贴。
补贴办法:培训承办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向县人社局申请补贴。
21.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脱贫劳动力等符合条件人员免费享受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根据培训效果给予培训机构相应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
补贴办法:培训承办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向县人社局申请补贴。
22.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脱贫劳动力。
补贴标准:每人每天生活费不超过20元、交通费不超过30元,每人每期累计不超过2500元,每年只享受1次。
补贴办法:生活和交通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资代为发放,培训结束后,由县人社局为培训机构拨付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23.雨露计划
补助对象:接受中高职,技工教育且拥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满一个学年的农村脱贫户、监测对象学生。
补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补助办法: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或学生家长持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等资料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本年度补助。
注:10-22条扶持政策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613。23条扶持政策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电话:4242243.
三、教育扶持政策(8条)
24.学前教育
项目: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即“一补”)
资助对象:全县公办幼儿园和经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符合入园年龄的在校在籍脱贫家庭(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幼儿、脱贫不稳定家庭幼儿、边缘易致贫家庭幼儿、突发严重困难户幼儿、城乡低保户子女、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或父母残疾的幼儿、因病因灾导致阶段性贫困家庭幼儿等。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750元。
发放形式:以抵扣伙食费的形式按月发放。
25.义务教育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含两类:一类是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一类是“四类”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寄宿生资助对象:
在校在籍的脱贫家庭(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烈士子女、孤儿、优抚对象、残疾(学生或父母)、重大疾病、突发意外、深度贫困村等经济困难家庭寄宿生。
非寄宿生资助对象:
在校在籍的脱贫家庭(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学生、非脱贫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非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625元。
发放形式:寄宿生以发放餐券或打入学生饭卡的形式直补到人;非寄宿生有供餐条件的以发放餐券或打入学生饭卡的形式直补到人,无供餐条件的打入学生监护人惠农一卡通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中。
(2)营养改善计划
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所有在校在籍学生;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红山中学、启文小学、燕伋小学)在校在籍的脱贫家庭(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学生、残疾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天5元,根据实际在校天数据实计算。
发放形式:发放餐券或打入学生饭卡的形式直补到人。
26.高中教育
项目: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在校在籍的普通高中一至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困难类别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脱贫家庭学生(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或父母)、孤儿认定为特别困难,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
资助标准:特别困难每生每学年2500元;一般困难每生每学年1500元。
发放形式:资助专用卡或社保卡直补到人
27.中职教育
(1)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在校在籍的全日制一、二年级农村所有学生及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困难类别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脱贫家庭学生(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烈士子女、残疾(学生或父母)、孤儿等认定为特别困难,其他农村学生及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
资助标准:特别困难每生每学年2500元,一般困难每生每学年1500元。
发放形式:资助专用卡或社保卡直补到人。
(2)国家免学费
资助对象:在校在籍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级所有农村学生(含县镇户口)。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
发放形式:直补学校。
(3)国家奖学金
条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在籍二、三年级品学兼优学生。
标准:6000元/生.年。
发放形式:资助专用卡。
28.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
资助对象:户籍在宝鸡市、且在宝鸡地区高中上学,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被大专以上(含高职)院校录取的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每人一次性6000元。
29.千阳县贫困家庭高职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一家两名大学生资助
资助对象:(1)户籍在千阳县,且在千阳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普通高考单独招生、高职院校分类招生等三类考试,被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专科及其以上院校录取的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一个家庭同时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在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专科及其以上院校(不含各类免费院校和专业、不含研究生)就读,子女共同在校期间对该家庭予以资助。
资助标准:高等教育入学资助,每人一次性2000元;一户家庭同时有两名大学生资助,普通家庭每户资助2000元,脱贫户(2016年及以后)家庭每户资助5000元。
30.滋蕙计划资助
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016年及以后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资助标准:考入省内院校新生每人一次性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一次性1000元。
3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资助标准:全日制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
申报地点及申报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市县级高等教育入学资助项目县外就读学生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其他资助项目由学生向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照学校提前告知、学生自愿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校严格审定、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的程序进行,一般每年九月份新入学时集中认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新增学生家庭困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注:第24-31条扶持政策由县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电话:4242233。
四、医疗救助政策(7条)
32.参保资助政策
(1)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350元。
(2)农村低保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150元,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200元由参保个人自行缴纳。
(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按照宝政办发〔2019〕36号文件精神,省级财政资助45元、市级财政资助45元、县级财政资助60元,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200元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4)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资助政策,按照农村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5)享受参保资助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参保缴费时只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参保费用 200元,逾期缴费和补缴参保费用的,不享受资助政策。
(6)每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33.医疗保障政策
(1)基本医保:实行公平普惠的支付政策。门诊、住院治疗,统一执行全市一般参保城乡居民现行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基本医保门诊、住院支付起付线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
(2)大病保险:过渡期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落实倾斜待遇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即:起付标准为0.5万元。支付标准为0.5万元(含)至3万元支付65%,3万元(含)至10万元支付75%,10万元(含)以上支付85%。
(3)医疗救助
①救助对象
分类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
三类救助对象: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申请之月(含)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扣除同期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低于我市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②救助标准:
门诊医疗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支付后剩余费用,特困人员由民政临时救助资金予以解决;二类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3000元。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对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一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剩余费用,特困人员由民政临时救助资金予以解决;二类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 35000元;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35000元;三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30000元。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对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我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支付后,一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后剩余费用,特困人员由民政临时救助资金予以解决;二类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40000元;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40000元;三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35000元。
依申请救助。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三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二类救助对象的,个人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5000元。其中:二类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再救助暂由市慈善总会按照《宝鸡市慈善总会“西建”乡村振兴大病慈善救助项目试行办法》实施再救助,此项目结束后统一以市医疗保障部门通知时间,按以上政策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再救助。
34.“一站式”服务:市域内住院实行一站式服务、一单式结算;市域外未执行直通车报销的住院患者出院后,提供相关住院资料在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待遇结算窗口申请零星结算。
35.先诊疗后付费和“一单式”结算:对脱贫户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和“一单式”结算,“一站式”报销服务,住院时免收押金,在出院时一次性享受各项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政策的报销,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群众垫资压力。
36.大病救治:脱贫户、边缘户对中省规定的30种大病患者,按照“分级分类、保质保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四定两加强”的工作措施,确定县医院为定点医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一人一档,制定诊疗方案、临床路径,实行专人管理,指导救治,每月随访,经过救治转慢病患者,开具转诊单交属地卫生院签约服务,实现大病患者闭环管理,确保全部大病患者均得到有效救治。
37.地方病患者救治全覆盖:对所有人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管理、定点救治”的原则,对重点人群采取预防和干预措施,控制增量;对现有地方病患者开展分类救治,减少存量。地方病患者全部纳入慢病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38.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脱贫户、监测户、计生特殊家庭的慢病患者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开展健康教育、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就诊和转诊指导等服务。其中重点患病人群(中省大病、地方病、原发性高血压、Π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季度随访1次;一般慢病人群(脑血管病、冠心病、慢阻肺、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患者)发放健康教育处方,每年随访1次;其他贫困人口(重点患病人群和一般慢病人群以外的贫困人口)每年随访1次,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不断提高群众签约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注:第32-34条扶持政策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156;35-38条扶持政策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861。
五、生态扶持政策(2条)
39.生态公益林补偿:在林地被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农户按每亩16元补偿标准,区划界定为省级公益林的农户按每亩4.75元补偿标准兑现到户。
40.选聘护林员:在深山区和山塬结合部的脱贫村,优先将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聘为生态护林员,人均年报酬6000元。
注:第39-40条扶持政策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031。
六、安全住房扶持政策(1条)
41.危房改造政策
(1)对象范围:按照农村房屋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县、镇、村三级排查、核查、鉴定,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人口,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只有一处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分类实施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2)补助标准:以当年中省市下达的资金文件为准,可结合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补助标准。
注:第41条扶持政策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061。
七、兜底保障扶持政策(8条)
4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条件(基本条件):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2023年1月起为5964元);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机动车辆、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未超标;家庭未新购贵重首饰、高端非生活或生活用品,未高标准装修住房,未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等情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企业、注册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性门面、店铺等;具有法定义务关系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等)。
(2)保障标准:实行A、B、C分类保障
A 类(家庭年人均收入 0—1000 元,495 元/月·人)
B 类(家庭年人均收入 1001—2500元,425元/月·人)
C 类(家庭年人均收入 2501—5964元,355元/月·人)
(3)分类施保:农村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照150元的标准增发低保金,具体认定以身份证和户口本为准;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照249元的标准增发低保金。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低保工作实施细则》(宝民发[2022]23号)中规定的患重大疾病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人员按其中最高增发比例的一项执行,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高类别残疾等级确定增发标准。
(4)渐退帮扶: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尚不稳定,财产符合规定的农村家庭,可按原政策延续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延长到18个月救助时限。享受“渐退帮扶”政策期间不再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退出低保。渐退帮扶期内,对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返贫的,经镇审核,终止渐退帮扶政策,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
(5)办理程序:按照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镇政府书面申请、镇政府初审和受理—镇政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镇政府组织民主评议—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公示民主评议情况—镇政府审核确认—县财政局、民政局发放低保金的程序办理。
43.临时救助
(1)种类:分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2)救助标准:急难型救助,根据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遭受人身伤害、工伤事故、矿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等给家庭造成住人的房间内财产损失或住人的房间损毁,或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死亡等的不同程度,分别按照当地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4-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7-9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10—12个月城市低保的标准乘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的标准进行救助。支出型救助中,因病申请救助的,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城乡低保对象分自负医药费3000元(含)以上,2万元(不含)以内、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内、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内、10万元(含)以上四种情形,分别按自负金额的5%、10%,10%、15%,15%、20%,20%、25%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其他申请对象自负医药费在2万元以内(不含)的,不予救助。自负医药费在2万元(含)以上时,若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分别按照自负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内,7%、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内,10%、自负10万元(含)以上,15%,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因学申请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均可申请,对就读中专、高职、普通高中学历层次的,按照缴纳学费(不含住宿费、伙食费)的20%给予救助。城乡特困人员的学费、课本费凭收费票据原件予以全额救助。就读本科、大专学历层次的,按照缴纳学费(不含住宿费、伙食费)的3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当年若已接受政府教育部门福彩公益金资助或其他社会资助的,不再重复救助。
(3)办理程序:急难型救助按照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镇政府申请—镇政府核查核实情况,搜集相关资料—镇政府审批(特殊情况先行救助,必要时,直接发放救助现金,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资料和审核审批手续,并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公示;1万元户及以上救助报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支出型救助按照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镇政府书面申请—镇政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镇政府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或社区公示—镇政府审批(1万元户及以上救助报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44.农村特困供养
(1)认定条件: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劳动能力指下列情形之一: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④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无生活来源指收入总和低于本县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的。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下列情形之一:①特困人员;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本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⑥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供养形式: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3)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每年7764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40元/人·月;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65元/人·月;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80元/人·月。
(4)办理程序:按照申请人或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指派人、代理人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人、代理人、指派人身份证和申请人户口本、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抚养情况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镇政府初审和受理—镇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抚养状况进行调查—镇政府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镇政府审核确认—县财政局、民政局次月起发放供养金的程序办理。
45.孤儿:本县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2)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为每月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月1300元。
(3)办理程序:按照申请人申请—镇政府受理—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确认、给付孤儿基本生活费、养育补贴的程序办理。
4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两大类。第一类: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重残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参照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的书面说明材料;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情形;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1)补贴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月700元,其中低保儿童按1000元标准补差发放。
(2)办理程序:按照申请人申请—镇政府受理—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确认、给付事实无人抚养生活补贴的程序办理。
4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
(1)被监护人、监护人条件:被监护人指具有本地户籍且在本辖区长期居住,或非本地户籍、在本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且取得居住证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①录入卫计、公安信息管理系统,危险性评估3级(含)以上;②有肇事肇祸行为。监护人指:①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②无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镇政府牵头,会同被监护人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依法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③被监护人符合奖补政策的监护人每户限定为1人。
(2)补贴标准:每月200元,每年2400元。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
(3)以奖代补申报程序:按照患者监护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会、镇精神卫生工作机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相关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等)、辖区公安派出所分别审核、认定—镇政府组织民政、综治、公安、卫计等部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县民政局研究审批的程序办理。
4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简称“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49.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注:第42-47条扶持政策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768;第48-49条扶持政策由县残联负责解释,电话:4241066。
八、金融扶持政策(1条)
50.小额信贷政策
(1)补贴对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扶持对象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
(2)补贴标准:
①贷款额度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对确有能力、有需求的可追加至10万元,超出5万元部分不享受贴息,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②鼓励银行机构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③实际执行利率不超过同期相应年限LPR的,财政资金按照实际执行利率全额贴息。
(3)补贴期限: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原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注:第50条扶持政策由县人行负责解释,电话:8670088。
九、文化旅游扶持政策(4条)
51.对全县七个镇综合文化站补助免费开放经费共计35万元,用于公共文化场馆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支出。
52.对各镇村开展戏曲进乡村文化惠民演出,每个镇演出不少于8场次。
53.对全县68个村(社区),下达文化活动经费13.6万元。
54.为全县68个村(社区)开展公益电影下乡活动,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2场次,共计816场次。
注:第51-54条政策由县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电话:424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