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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3-12-25 11:23:52

为整治农村地区食品经营环节风险隐患,切实提高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水平,按照省、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原则,试点建设农村食品规范化经营示范店,引领带动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规范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农村地区开展农村经营店规范化建设,每个市场所选取几户(附件)基础较好的农村食品销售经营店作为首批示范店建设,按照创建标准打造样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注重实效不造盆景,因“店”制宜不搞一刀切,不增加店主负担,通过培树典型、示范带动等方式,引导全县农村食品销售者守法规范经营,净化农村食品消费市场,提高农村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品质优良、安全放心的食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质量需求。

三、创建主体

各市场所辖区内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持有食品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店,且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引发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四、创建标准

(一)摸清底数。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全面、准确摸清辖区农村经营店在营数量,建立详细的农村食品经营店名单,确定规范化示范店建设目标。

(二)全面规范。各市场监管所要督促农村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标《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要求,全面规范经营行为。

1.经营资质

(1)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2)经营场所地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载明内容一致。

2.经营条件

(1)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布局合理,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与非食品、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生食与熟食分开陈列分区销售。

(2)有相应的防尘防虫防鼠等防护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使用,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3.人员管理

(1)具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通过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未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3)从业人员定期参加培训,熟悉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

(4)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从业情形。

4.进货查验

(1)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2)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记录并保存自查情况。

5.标签标识

(1)经营的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要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

(2)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清晰规范、内容完整,不涉及虚假内容及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

(3)经营的进口食品具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内容载明了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等。

(4)不存在销售来源不明、过期变质、“三无”、“山寨”、商标侵权、“两超一非”食品等违法行为;不存在虚假宣传、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5)销售散装白酒的食品经营店,应规范标注所售散装白酒的名称、酒精度、配(原)料表、执行标准、生产工艺类型、生产日期(批号)、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经营许可编号以及销售单价。

6.食品贮存控制

(1)具有外设仓库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贮存设施设备满足相应食品安全要求。

(3)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直接入口散装食品需采取防尘防蝇等防护设施。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2023年12月-2024年5月)。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股、市场监管所要加强宣传动员,引导和鼓励具备条件的食品经营店参加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强社会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2.组织实施(2024年5月-7月)。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股、市场监管所结合实际,按照建设标准,督促指导选取的农村食品经营店开展规范化建设,确保达到建设标准。

3.审核评价(2024年7月-8月)。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股负责初审,达到建设标准的报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复核,经复核符合建设标准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通报。

4.动态管理(2024年8月以后)。各市场监管所对通过规范化审核评价的农村食品经营店实施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股,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股报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科审定取消示范店资格。


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