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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业务的执行口径

发布时间: 2024-01-19 16:27:47

 诉求描述:纳税人反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根据购入时间、购入时是否抵扣进项税额及纳税人类型等情况适用不同的政策,在开具发票、申报税款时容易出错。希望税务机关针对此项业务开展宣传辅导,以便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准确适用政策。具体纳税人咨询涉及的高频诉求及其背景包括:

一是,针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部分省份在实际征管中对此项执行上有一定差异。例如:山西太原在执行时仅看此项固定资产购入是否在营改增之前,当时是否是因为按照营业税缴纳所以没有抵扣进项,如果没有则不可以选择3%减按2%的政策。而北京地区则是根据暂行条例中列举不能抵扣的情形对应判定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进行执行。为避免征管与实际政策有差异,希望税务机关可以对此项进行重点指导。

二是,针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对于固定资产获取时未取得专票(对方企业不配合导致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是普票等情形)导致没有抵扣进项的情形下,是否可以按照本条条款执行。针对此问题纳税人咨询量较多。

三是,由于四季度进入企业注销高峰阶段,计划注销企业将在4季度初期会进行集中资产处置,会涉及不同年份购入的固定资产(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由于上述资产纳入营改增试点时间不同,纳税人在对政策梳理的时候容易混乱,希望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辅导。

四是,由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3号文件延续了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的文件优惠,部分省份(例如内蒙古)针对系统内已经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了逐户核查,排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有误的情况。通过排查发现有些企业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优惠政策及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优惠政策内容容易混淆,申报上存在诸多问题。

问题答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对于销售方不配合导致没有取得专用发票,或者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等其他情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该固定资产,是否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应按照现行一般计税方法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注销企业政策适用容易混乱、二手车经销企业政策适用容易与二手车减征政策混淆等方面问题,建议各地税务机关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正确理解、准确适用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