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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29 15:39:51

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陕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2019〕1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发2019〕12精神,根据《千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政发〔2019〕22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已核发施工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竣工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具备联合验收的各专项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县发改局、县住建自然资源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气象局、县档案、市政公用(包括水、电、气、暖、通信、广电网络等,下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专项验收部门”)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方式,依照各自职责,统一开展专项验收或者验收监督、备案等工作,联合完成各项竣工验收的行为。

第四条  联合竣工验收工作政府投资类由县发改局牵头、社会投资类住建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具体参与。专项验收部门包括项目的规划、消防、防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城建档案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审批管理部门。

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设计人防设施的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备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期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性办理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一)建设工程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配套设施均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已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满足《陕西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条件,并取得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报告(即完成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所需的规划竣工测绘、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规划竣工验收条件的。

(三)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收,并形成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

(四)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

(六)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七)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第三章  验收时限及验收流程

第六条  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验收整改工作时间),其中申报和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各专项验收部门的验收工作在第12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承诺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在第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单位)在其职能范围内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联合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依建设单位申请,由牵头部门协调各验收部门,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办理流程分为申报和受理、现场验收、整改和复验、竣工验收备案。

(一)申报和受理

1.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请,建设单位通过登录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平台,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同时到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2.综合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通过千阳县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给各专项验收部门进行预审,各专项验收部门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预审,并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结论。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

当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时,工改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当在补正材料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在补正期限内,申请人未能完成补正相关材料的,工改综合窗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改综合窗口根据各专项验收部门的预审意见,确定申请材料齐全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并通知牵头单位启动联合验收工作,联合竣工验收申请正式受理。

(二)现场验收

当材料齐全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牵头部门自受理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及验收事项,并将现场验收时间推送给建设单位和各专项验收部门。各专项验收部门必须在现场验收时间前1个工作日将参验人员及联系电话反馈至牵头部门,并按照验收时间安排,准时到达项目现场验收

1.经现场联合验收后,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及时反馈验收意见,并于验收后第2个工作日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监督意见。

专项验收部门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依据联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不再进行现场核实验收而直接出具相关认可文件。

2.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各专项验收部门均通过(同意)验收的房屋市政工程即视为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对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部分专项验收未通过(同意)的建设项目,视为未通过联合竣工验收,但部分专项验收已通过(同意)的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保留有效。

各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未通过理由及整改意见提交牵头部门统一进行汇总,牵头部门在限定时限内统一出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连同各专项验收部门出具的结果文书一并提交工改综合窗口。工改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统一将联合验收意见及各专项验收部门出具的结果文书提交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程序终止。

(三)整改和复验

1.现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快速整改完毕的,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建设单位限期完成并确认。

2.现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同时满足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条件的,可以实行书面承诺,由建设单位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限期进行整改,各专项验收部门可根据承诺情况先行作出相关验收的认可决定。建设单位按照承诺期限进行整改后,各专项验收部门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通过验收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3.现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且无法实行承诺制的,各专项验收部门在未通过理由及整改意见中一次性告知,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内。整改完成后,向窗口再次申请进入联合竣工验收程序,联合竣工验收时限重新计算。各专项验收部门(单位)在时限内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验收,并重新提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

已验收通过的各专项验收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初次验收结论的,可以不再进行复验;需要进行复验的各专项验收部门,按照牵头部门通知的时间前往现场复验,复验完成后将核验结果文书送交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提交工改综合窗口。

(四)竣工验收备案

各专项验收均通过后,牵头单位依据各专项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文件,通过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且提交到审批管理系统,综合受理窗口通过审批管理系统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单位也可登录千阳县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验收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