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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清单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26 17:15:02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省、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千阳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千办字〔2021〕7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清单及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赵晓华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甄启超   党组成员、副局长

闫宏锋   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会斌   党组成员、副局长

罗转斌   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坚固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主任

成 员:杜 涛   市场股股长

苗 军   特设股股长

张 华   食品股股长

侯千武   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所长

胡信强   质量股股长

各市场监管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股,主要负责综合指导、举报转办、督察督办、召开协调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中出现的问题。

二、事项清单和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千阳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千阳县蓝天保卫战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局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清单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为,依法取缔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经营主体。按照职责对生产、销售的煤炭、石油产品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强化散煤质量监管,采暖季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监督抽查检查,依法依规查处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同时组织开展煤炭卡口监管工作。加强VOCs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加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监管。按职责组织开展对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严格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负责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的企业,协调上级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上级部门依法撤回,监督生产企业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牵头股室:质量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二)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牵头股室:特设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三)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负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查处,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执行检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经省级资质认证的生态环境监测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管,加强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监管和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资质认证管理规范的行为。(牵头股室:质量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四)负责强制检定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牵头股室: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所,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五)落实或指导有关部门执行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以及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牵头股室:质量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六)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体,督促经营主体到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件的注销手续。(牵头股室:食品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七)推进、监督企业信用公示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联动信用约束管理。(牵头股室:市场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八)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同时,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牵头股室:市场股、质量股,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未尽事宜依据股室职能分工执行,县政府交办临时性工作任务另行通知明确。






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