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供监发〔2024〕2号
千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
关于印发《千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公司、专业社、各股室:
为更好地开展监事会工作,经县供销合作社党委会研究,现将《千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千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千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专用函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千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
2024年12月4日
千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千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监事会工作,推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建设,确保县联社监事会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推进县联社监事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根据《千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宝鸡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联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供销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县联社党委领导下,坚持服务“三农”工作大局、服务供销合作社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推进县联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县联社监事会由本级社监事会成员组成。监事会成员社成员增(替)补制。
第四条 县联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县联社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协调处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联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在县联社党委领导下,积极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在改革中监督,在监督下改革,切实维护县联社合法权益。
(二)行使监督职权。对理事会执行《章程》和任务落实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县联社重点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三)指导系统工作。加强与市县(区)社监事会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提高指导服务能力,提升监事会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健全工作制度,靠制度推进机构建设、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标准和规范,加快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行机制。
(五)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准确把握县联社改革发展中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为决策提供参考。
(六)创新工作方法。坚持监督和服务相结合,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积极探索和行使对社有企业改革、产权变更、股权设置、资产评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的监督。
(七)加强自身建设。选配得力干部,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监事会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监管能力,打造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强、服务意识好的干部队伍。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社,强化理论武装,定期开展综合培训,提升监事会工作人员政治理论水平、专业素质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六条 县联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县联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县联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县联社《章程》、县联社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县委、县政府,省、市供销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在提升供销合作社社会地位、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供销合作社与党和政府及广大农民联系、增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全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会同县联社监事会监督本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监事会组织建设。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县联社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可与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合并召开,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县联社有关股室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县联社监事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全国总社、省、市供销社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县联社向县委、县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和部署监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三)审议监事会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讨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四)讨论监事会课题研究、工作探讨和调研报告。
(五)通过监事增(替)补事项;
(六)交流监事会工作。
第八条 县联社监事会试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由县联社监事成员、县供销社办公室、业务股、财务股,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一般于每年年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监事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部署县联社党委确定的监督任务。
(二)交流和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三)研究确定各自的工作任务和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四)研究向县联社党委、理事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五)研究改进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水平的方法和措施。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县联社监事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县联社监事会成员要按照自身职责和任务,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坚持调查研究制度,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提交党委、理事会阅研。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县联社党委、理事会组织的重点调研课题;监事会确定的专题调研课题。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监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推进组织建设和指导、服务系统工作的情况。
(四)县联社社属企业资产监管,规避风险、防控损失、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
(五)探索监督工作新领域、新方式,监事会工作创新机制、开创局面的情况。
(六)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坚持落实调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整改、开展回头看的监事会,提升监事会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千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监事会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推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 号文件)落实,根据《千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千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监事会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联社监事会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县联社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事项和重大决定须向县联社党委作出报告。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各监事会成员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强化社有资产监督,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县联社监事会成员、县供销社办公室、业务股、财务股、各企业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五条 县联社监事会是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监事会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并主持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六条 县联社办公室代行联席会议职责,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县联社办公室的工作联络。
第二章 联席会议职能
第七条 联席会议是县联社党委领导下的监督工作平台,负责统一协调各单位的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重点是依照《章程》,开展对理事会工作的监督,对社属企业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负责对系统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九条 联席会议以社有资产监督为核心,对社有资产运营、监管以及财务、审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或问题,要求并督促有关企业开展审计、审查,指导县联社社属企业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可组织监事会成员共同对监督对象展开监督调查,提出配合监督工作的要求,督导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监督对象开展审计。
第三章 联席会议成员职责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各自职能和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履行责任。
(一)县联社办公室负责监事会人员主要职责:
1.承办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2.提出社属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审计报告并提出建议;
3.起草制定联席会议规章制度并反馈执行情况;
4.掌握和通报县联社和系统监督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5.通报联席会议相关情况。
6.承办联席会议确定或提交县联社党委审批的委托审计事项;
(二)业务股主要职责:
1.通报社属企业业绩考核情况;
2.通报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3.通报社属企业规章制度执行检查情况;
4.通报社属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组织实施的审查情况;
5.通报社属企业的重大投资、资产开发、企业融资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项目的审查情况;
6.通报培育壮大工程、“农资联盟”化肥补贴、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项目的审查情况;
7.通报“新网工程”等项目的审查情况;
8.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
(三)财务股主要职责:
1.通报财会制度执行情况、部门预决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上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通报县联社系统财务数据情况;
3.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
(四)办公室主要职责:
1.通报县联社社属党支部、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查处情况,提出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建议;
2.负责联席会日常工作;
3.通报联席会议需要了解的其它有关情况。
第四章 联席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议事内容是:
(一)落实县联社党委对监督工作的要求;
(二)通报监督工作重大事项;
(三)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四)讨论确定对重大事项的联合监督方案;
(五)部署重点监督工作;
(六)交流监督工作经验;
(七)确定需要向县联社党委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一般于每年年末定期召开,平时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五章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须在会前向县联社办公室提交议事内容,联席会议由县联社办公室汇总并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程:议题提交单位向联席会议报告并作说明;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对议题讨论并形成会议决定;县联社办公室作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须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各负其责,协同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及时向县联社办公室反馈情况。
第十七条 参加联席会议人员及所在单位对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和有关文件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千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监事会专用函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促进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监事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助推千阳供销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千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监事会专用函是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权中对县联社理事会以及理事会职能股室、社属企业提出工作意见、建议、要求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监事会专用函分为工作函、意见函、提醒函和纠正函四类。
(一)监事会在履行职权中涉及提供资料、情况说明、调查研究、核实情况、配合工作等事项的,以及其他需要的情形下,使用工作函。
(二)监事会对重大战略、基础管理、投融资、改制重组、
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以及其他需要的情形下,使用意见函。
(三)监事会在重大战略、基础管理、投融资、改制重组、
经营管理等方面发现存在问题,可能损害社有资产权益,须引起注意和防范的,以及其他需要的情形下,使用提醒函。
(四)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对理事会以及理事会职能股室、社属企业在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政策、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损害社有资产权益等行为的,以及其他需要的情形下,使用纠正函。
第三章 运用和管理
第四条 监事会专用函由监事会工作人员起草,呈监事会领导签发。
第五条 监事会专用函发文机关标识统一印刷为“千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根据函的种类不同,标题分别为《关于×××的工作函》、《关于×××的意见函》、《关于×××的提醒函》、《关于×××的纠正函》或《关于纠正×××的函》。
第六条 各股室、各社属企业要高度重视监事会专用函。收函后要根据函所提出的要求、建议、意见,认真研究,积极处理,按规定的办理时限、要求函复。其中,对纠正函,除按规定时限函复外,还应视整改事项复杂程度不定期报送整改进度和结果。
第七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对监事会专用函建立台账,跟踪整改、处理情况,对整改、处理不力的,依法依规进行督办。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供销联社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千阳县供销合作社委员会 2024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