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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旅行社网点备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6-05-25 10:47:37

千阳县旅行社网点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内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与经营行为,加强业务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千阳县境内所有旅行社及服务网点。

第三条服务网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连带责任由设立社承担。

第四条千阳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是县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设立与备案

第五条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领取服务网点《营业执照》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和负责人履历表、身份证明、设立旅行社的基本信息、旅行合同范本,向县文旅局备案:

第七条服务网点的命名规范:

(一)服务网点名称统一格式为:设立社名称+(地名+门市部/营业部);

(二)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第八条 县文旅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行业要求的现场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第九条服务网点变更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应自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办理完毕3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后的信息资料到县文旅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更新备案登记证明。 

第十条服务网点终止经营,设立社应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注销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持注销文件向县文旅局办理注销备案,并交回原备案登记证明。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服务网点只能在设立社允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招徕游客;

(二)提供旅游咨询;

(三)为游客提供签订旅游合同的便利服务;

(四)收取旅游费用(须纳入设立社统一财务管理);

(五)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第十二条 服务网点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二)以自身名义签订旅游合同、开具发票;

(三)独立开展旅游组团业务;

(四)聘用、委派导游人员;

(五)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或进行独立核算;

(六)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

第十三条服务网点应与游客签订由设立社统一提供的旅游合同,合同应加盖设立社合同专用章。收取的旅游费用须直接存入设立社的统一账户,并由设立社开具发票。

第十四条 服务网点发布旅游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经设立社审核批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游客。

第十五条 服务网点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三)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

(四)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设施社联系电话;

(五)旅游产品价目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服务网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服务网点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投诉,由设立社承担首要处理责任。设立社应积极配合县文旅局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服务网点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县文旅局备案的,由县文旅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旅行社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设立社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活动,或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经营,由县文旅局依法对设立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规,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县文旅局可依法对设立社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原许可机关吊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立社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服务网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设立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县文旅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超出行政管辖权的,委托当地文旅市场执法机关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