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旅游行业导游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千阳县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品质,保障旅游活动各方合法权益,宣传推介本地文旅资源,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千阳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千阳县内导游人员(含本地备案导游、外地临时来千执业导游)及县内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景区、酒店、旅游产品销售企业等涉旅游经营单位。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等原则,针对外地导游流动执业情况,要强化全流程管理,融入千阳文旅讲解服务要求,打造千阳旅游服务品牌。
第四条 县文旅局牵头负责导游行业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县内各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景区、酒店落实导游管理主体责任,管好自己的人,并监督、发现、上报外来导游违规行为。
第二章 导游执业准入与备案管理
第五条 执业资格基本要求 千阳县内导游须依法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无资质者不得执业。从事外语、研学旅行、红色旅游等特定领域的导游,还须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与资质,并熟悉千阳文化知识。导游执业行为须接受正规旅行社委派,严禁私自承揽业务。
第六条 本地导游备案管理 县文旅局建立导游信息台账并实时更新。本地备案导游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导游资格证遗失的,应及时补办并报备。县内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景区聘用本地导游时,须核验资质有效,完成备案后方可安排执业,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聘用信息。
第七条 外地导游带团入千备案管理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外地导游带团入千以委派旅游社为主体管理责任,委派单位须与县内景区、酒店等涉旅单位建立长期旅游合作;坚持谁合作、谁监管、谁履责原则,县内合作单位要履行在千阳境内的监管责任,有义务检查其从业资质、监督从业行为、举报违规行为、承担赔偿义务。政府旅游监管部门通过合作单位监管和联系派出单位,县内其他旅游单位履行监督责任。
(二)县内涉旅单位有权不接待未有合作单位、未向县文旅局报备的临时旅行团、导游执行活动;出于业务职能和经营需要愿意接待,需要履行监管责任和游客权益保障义务。
(三)临时入千旅行团随时可向县文旅局办理备案,可以通过电话、邮件、邮寄等多种便捷途径,提供导游个人执业证明、派出单位委托书、行程单和随团业务、人员数量等基本信息。县文旅局有义务现场宣传推介千阳旅游资源、导游管理基本要求,协调解决旅行团需要和问题,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导游行为规范与考核
第八条 导游基本执业规范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外地导游带团入千需随身携带证件,着装整洁、举止文明。
(二)严格按合同和行程单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增减项目或中止导游,严禁诱导、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付费项目。
(三)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习俗与信仰,维护千阳旅游形象,不得发表不当言论。
(四)全程做好安全提示与风险告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遇突发情况须及时处置、救助游客并上报。
第九条 推介宣传千阳旅游资源 县内导游、讲解人员、涉旅单位窗口服务人员,要熟悉千阳旅游资源和历史人文知识,有义务向游客宣传推介千阳旅游资源、解答游客提问;向外地带团入千导游免费提供千阳旅游宣传资料(包括印刷品、音视频、实物等)。欢迎外地导游、旅行社来千考察旅游资源、洽谈旅游合作,并提供一定免费和优惠服务。欢迎各级媒体、自媒体爱好者、在线平台管理员、旅游推介官来千考察旅游资源,做旅游宣传。
第十条 服务流程规范 导游服务应贯穿旅行团全流程,熟悉行程与游客信息,掌握景区要求及安全须知,备齐讲解资料与应急物品;做好接送、引导、讲解、答疑等服务,保障游客安全,协调各个环节,及时回应游客诉求;送团后主动回访收集意见,协助处理遗留问题,及时上报服务结果。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行为:
(一)无资质、未备案执业,转借、涂改、伪造导游证;
(二)讲解虚假低俗,歪曲千阳历史文化与非遗资源;
(三)强制购物、擅自变更行程、索要小费、收受回扣;
(四)服务态度恶劣,与游客发生争吵冲突;
(五)其他违反旅游法规、行业规范及本制度行为。
第十二条 分级培训管理 县文旅局每年组织不少于40学时的免费培训,旅行社、景区每月开展内部培训。导游须按要求参训,无故缺席或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补考合格后方可恢复。考核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与游客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考核结果记入执业档案,作为续聘、评优及违规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投诉与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全方位监督检查 县文旅局通过日常巡查、随机抽查、游客走访等方式,重点检查导游资质、行程规范、讲解内容、服务质量及安全保障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记入执业档案。同时,建立跨区域联动机制,与外地文旅部门互通导游违规信息,强化流动导游的闭环监管。
第十四条 高效投诉处理 县文旅局设立并公开旅游投诉电话及线上渠道,在全县旅游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畅通投诉途径。严格落实“2小时回应、1个工作日核实、3个工作日办结”机制,高效处置游客诉求,依规处理违规,督促整改赔偿,处理结果记入诚信档案,作为评级依据。
第十五条 违规责任处置 导游违规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上报暂扣或吊销证件,纳入失信名单,禁止执业。外地导游违规的,通报所属旅行社及所在地文旅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旅单位未履行导游管理责任的,责令整改并处罚;造成游客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千阳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千阳县旅游发展实际和监管需求适时修订,确保贴合实际、精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