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建筑业、公用事业、物业市场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制度规划和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运营及城区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拟订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措施,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和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统筹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职责。指导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造价咨询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和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备案等工作。
(六)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城区综合执法;负责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整治等重大活动。
(七)负责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八)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节能规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绿化建筑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
(九)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和重点镇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负责城市道路、排水、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园林绿化、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维护工作;负责城市路灯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内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依据县政府授权,负责有关城市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招标出让等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实施中、省、市规定的城市规划区有关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并实施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执法职能(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中,降低纸质等级、吊销证牌照除外),主要包括:行使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方面(包括地上建筑、地下人防工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行使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2.行使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执法职能。
3.行使市场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乱摆摊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执法职能。
4.行使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执法职能。
5.行使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执法职能。
6.行使食品药品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随意摆放、占道经营、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执法职能。
(十四)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制定防震减灾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县地震危险区应对工作方案并开展培训演练;对全县城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备案管理,开展抗震设防安全隐患排查,督查检查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宏观观测管理工作;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负责全县建筑施工领域防雷电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五)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1.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负责全县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报批、预算决算、竣工验收及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负责和协调指导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及临战前的工程保障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检查城市总体规划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4.拟定和修订人民防空城市防空袭预案及相关保障方案。
5.制定全县人民防空防灾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开展人民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组织人民防空防灾干部教育培训,开展人民防空防灾科学技术研究。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