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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医疗保障局单位职能

发布时间: 2024-01-10 10:23:16

(一)贯彻国家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定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贯彻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定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贵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标准采购政策,组织实施推进县级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