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依据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使用监管,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和规定。
(二)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麻精药品安全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麻精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印鉴卡管理、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回收销毁等制度,明确压实岗位职责,确保麻精药品的合法、安全、规范使用。
二、严格印鉴卡管理
(一)凡需使用麻精药品的医疗机构,须经市行政审批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及电子密匙(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精药品。
(二)《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部门或通过“医疗机构印签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原发放《印鉴卡》的机关提出换发申请,并提交原《印鉴卡》及原《印鉴卡》的有效期内麻精药品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强化购用审批程序
(一)各县区卫健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年度采购计划的汇总初审,于每年12月31日前统一报市卫健委药政科进行审批。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日常工作及用药量拟好用药计划,杜绝大库存和药品过期的情况发生。麻醉药品购用计划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实际用量,一年可以申报两次计划,半年追加一次,追加计划表于每年年7月30日前上报。
(二)在申报下年度计划前,各县区卫健局要组织药剂专业相关人员对辖区内所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机构本年度内麻醉药品购进、使用与结余情况进行核验,登录医疗机构电子印鉴卡平台查验日常药品消耗和网上数据维护情况,督促用药单位做到帐物相符。
(三)上报计划时,各县区卫健局、委直委管单位提供现场复核表;委直、委管单位上报本年度麻醉药品电子印鉴卡平台第11月份药品月报表截屏及麻精药品年度使用情况报告。
(四)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麻精药品购用计划进行购销,并及时将审批后的购用计划录入医疗机构印签卡系统。
四、规范临床使用
(一)规范麻精药品处方权限管理。各县区卫健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委直、委管单位自行组织培训和考核;每年培训、考核不少于一次。考核合格人员以正式文件明确后,方可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和麻精药品调配资格;被授权的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完成签名、签章备案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内开具、调配处方。
(二)严格落实麻精药品“三级五专”规定,实行全环节(验收、入库、保管、发放、调剂、使用)批号管理。尤其是用量追踪,严格落实执行特殊患者使用管理、临床科室麻精药品备药管理、残余液处置、空安瓿废贴回收等的双人双签管理要求。
(三)严格执行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医疗机构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过期、破损报废的麻醉药品(空安瓶、废帖)清理、登记好并报辖区药监部门后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完成网上相关数据的维护,严禁违反规定私自进行处理。
(四)提高麻精药品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电子印鉴卡管理相关工作;提高系统功能使用率,及时更新药品流通情况,按时核查报进销存数量,确保报表信息准确全面,台账物相符。逐步实现信息精细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差错防范能力。
五、强化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应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规定,依托信息化系统平台,开展麻精药品处方审核和专项处方点评工作。医务、护理、药学部门要联合对麻精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研判和超常预警,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并实施评估干预。
(二)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要将麻精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自查,尤其要针对重点环节进行强弱项、补短板、严措施,加强麻精药品全链条闭环管理。
(三)各县区卫健局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监管,将麻精药品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评体系中,每年开展麻精药品临床应用专项督查或整治不少于2次,对管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形成书面通报,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力或严重违反政策规定的要追究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市卫健委将重点对政策落实及安全管理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