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实施以奖代补政策
一、被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条件
(一)被监护人确定条件:具有本地户籍且在本辖区长期居住的,或非本地户籍、在本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且取得居住证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录入卫计、公安信息管理系统危险性评估3级(含)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疾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至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报告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监护人确定条件:1.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2.无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镇政府牵头,会同被监护人工作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依法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3.被监护人符合奖补政策的监护人每户限定为1人。
二、申报程序
患者监护人向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宝鸡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贴审批表》,经村(社区居)委会、镇精神卫生工作机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相关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等)、辖区公安派出所分别审核、认定后,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报镇政府,由镇政府组织民政、综治、公安、卫计等部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经镇政府会议研究后,由监护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与监护人签定《宝鸡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书》上报县民政局研究审批,并将享受补贴的监护人员名册送公安、卫计部门备案。县民政局每年底将《宝鸡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贴汇总表》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补贴资金。
三、奖补办法
(一)监护人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监护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每年2400元。资金按照市、县财政1:1的比例负担。补贴发放由市、县民政局向市、县财政局提供享受补贴监护人名册,县财政局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每半年向监护人发放一次补贴,并备注“监护人补贴”以方便监护人查询。
(二)复审程序。每年年底,由县民政局对年审工作进行安排,镇政府组织民政、综治、公安、卫计等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村(社区居)委会对年度领取补贴的监护人资格进行复审。重点了解并排除患者及监护人死亡或迁出、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患者肇事肇祸等情况,并组织填写《宝鸡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贴年审表》,经复审合格的,由监护人重新签定《宝鸡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书》,经镇政府研究同意后,保留享受补贴资格,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经年审不合格的,由镇政府提出意见,上报县民政局核准后取消补贴资格。凡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书所列职责,被监护人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由监护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或镇卫计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有关肇事肇祸行为的情况说明,经镇政府认定上报县民政局核准后,从发生行为之下月起取消享受奖补资金的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