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市场疫情防控,营造辛丑牛年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加强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提升放心消费指数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确保节日市场消费品价格和疫情防护用品价格稳定,千阳县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及县消费者协会共同对全县广大生产经营者进行市场价格提示告诫如下:
一、遵法守规,强化价格自律约束
各生产经营者市场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涉及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节日与疫情防控“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和放心消费环境。
二、明码标价,货真价实童叟无欺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商品标价签和收费公示表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不得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严禁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标示市场“清仓价”“最低价”等价格促销术语,蒙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自我管理,严禁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按照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和各镇市场监管所将密切关注辖区市场消费量大的粮、油、肉、禽、蛋、菜、奶等农副产品、名优白酒、防疫物资等市场价格,动态掌握节日市场价格,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欢迎全县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2021年2月5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