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有效、规范的开展农村垃圾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垃圾处理工作按照“户分类攒存,村收购收集,镇监管结算,县转运处理”的原则,四级联动,协同处理。
二、户分类工作。由镇村负责广泛宣传动员,增强广大农户主动参与农村垃圾处理的积极性,各户自觉分类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1、将建筑垃圾和厨余垃圾投放到村组指定的垃圾台点。
2、将生活垃圾进一步分类攒存,随时配合村级收购。
3、鼓励村民捡拾村庄周边和田间地头的各类垃圾,参与村级收购。
三、村收购收集工作,由村级公用设施管理站负责。
1.建筑垃圾和厨余垃圾由镇村统一布点,集中转运填埋处理。
2.生活垃圾由村级公用设施管理站专职收购员定时逐户上门收购。
3.全县制定统一的生活垃圾收购价格清单,各村严格执行,通过回收回购,调动农户积极性。
4.各村落实垃圾收购收集场所,配置台称、杆称、收购车辆、收集桶、桌椅等设施。
5.各村公用设施管理站根据农户数量规模和居住的聚散程度,确定专职收购员的数量和上门收购时间段。
6.村级生活垃圾收购站采取上门入户收购和定点收购两种方式,做到方便群众。
7.生活垃圾收购要做到过称(计量)准确,结算方式可以兑换现金,也可等值兑换香皂、洗衣粉、食盐、食醋。收购交易采用现场付款或累计付款。
8.收购的生活垃圾,在垃圾收购站库房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标识明确。
9.每次收购要过秤计量,然后逐笔台账登记。按月按年汇总收购数量和收购费用。
四、镇监管结算工作,由镇政府及镇级公用设施管理所负责。
1.各镇公用设施管理站每月逐村复核收购数量,核查收购费用,并进行镇级台帐登记。
2.每年年底各村把建立的垃圾收购台账汇总上报到各镇政府,收购费用由各镇上报县财政解决。
3.建筑垃圾和厨余垃圾的转运填埋费用,也参照此办法进行监管和结算。
五、县转运处理,由县住建局负责。
1.各村收购的可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由指定的合法合规的废品回收站不定期二次回收。
2.各村收购收集的不可回利用的生活垃圾,由县环卫站每月逐村巡回转运到县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3.各村收购的有毒有害垃圾及废旧农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将不断完善更新。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