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政办发〔2020〕56号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千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双管”单位:
《千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千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2.2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机构及职责
2.4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2.5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2.6 各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及职责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2 预警范围
3.3 预警及措施
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3.5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监测
4.6 先期处置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8 安全防护
4.9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应急处置后期计划
6 保障措施
6.1 装备保障
6.2 人力资源保障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
7.2 名词术语定义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保部34号令)、《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政发〔2005〕33号)、《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号)、《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4号)、《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政发〔2005〕58号)、《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宝政办发〔2015〕4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千阳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装置、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千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千重污办〔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造成的危害。加强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经常性地做好思想、预案、机制等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预案演练。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1.4.3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1.4.4科学规范,处置有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一旦有事,能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依据《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宝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专家组、各镇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若干应急专业队伍组成。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千阳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县政府办、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旅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园区管委会、畜产局、应急管理局、农产品加工园管委会、气象局、电力局负责同志。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各镇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我县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组织落实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较大和一般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指导各镇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负责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根据突发事件危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研究和部署我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6)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2.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与指挥部的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参与处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审查事件主体单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项目的立项与管理情况;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工信局:参与辖区内工业企业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落实相关措施,参与事件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确认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身份信息等;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矿山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环境突发事件查处。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实施,环境监测、污染防控、事件调查、违法行为查处、环境评估、后期处置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环境突发事件区域地下污水管网、天然气管网等情况;负责事件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维护、修复等工作;参与有关事件查处。
县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公路、航道交通运输及相应机具设备。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等技术支持;实施河道、水库集中供水设施等水体污染防控;负责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冯家山水库千阳段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
县林业局:负责林业病虫害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参与其它环境突发事件查处。
县文旅局:负责广电设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单位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负责调动药品、器材,组织现场救助医疗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为其他环境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县畜产局:负责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县电力局:负责电力设施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其它环境突发事件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保障正常供电。
县气象局: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园区管委会、农产品加工园管委会:负责各自管辖区内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管理工作。
2.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机构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县生态环境局各股室负责人
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县环境监测站站长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县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镇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时,县指挥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工作组,开展救助和污染控制等工作。其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1)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事件主体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所在镇镇长
成 员:相关配合部门主管负责人
职 责:负责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
(2)工作组
综合组: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现场处置的组织、协调、调度、联络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安全组:县公安局牵头,必要时武警部队配合,负责现场警戒、维护治安、人员疏散和交通管制等。
污染防治组: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污染源控制、监测、防治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县卫健局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组织开展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县财政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救助物资、装备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事故调查组: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对事件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应对意见。
善后处理组: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镇政府牵头,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及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社会稳定工作。
2.5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邀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水利水文、损害索赔等方面的专家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1)平时就日常应急准备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2)应急响应时,参与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2.6各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镇政府比照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立相应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当地政府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安全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公安、住建、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参照《千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所在镇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范围
(1)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饮用水源地、集中供水设施等。
(2)存在安全隐患的辐射设施。
(3)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
(4)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医疗设施和医疗废物等。
(5)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重点排污企业。
(6)农业、水利、畜牧业等存在的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7)交通运输、仓储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
3.3 预警及措施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各有关单位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立即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指示立即启动本预案程序。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2)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4)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5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县政府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依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应急办函〔2015〕16号),在特殊情况下,市县(区)政府对重特大事件在报告上一级政府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国务院应急办。
4 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协调、指导和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Ⅳ级响应时,县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镇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并按照现场应急程序立即处置。
(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向县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联系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准备随时待命,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邀请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镇实施增援。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组织指导和支援下,依照以上程序响应。
4.2.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一般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报告,并启动并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
(2)启动本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
4.2.3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4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2.5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2.6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7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9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单位和人员及担负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部门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要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按规定程序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在确认发生和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后,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县应急指挥部要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以及毗邻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响应。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咨询组联系、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等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对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
(7)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进展情况。
4.5 应急监测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和频次。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先期处置
(1)先期处置队伍赶到现场后,应对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步判断,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请示现场领导后,组织实施。
(2)封锁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件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安全通道。
(3)组织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的展开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人员疏散等工作,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污染事态发展。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 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镇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方面采取必要措施。
(3)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及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7.2 信息发布
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客观、全面的信息,准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由市级以上应急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相关部门发布有关信息。
4.8 安全防护
4.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应急响应终止
4.9.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县突发环境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突发环境事件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报告,并在应急终止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上报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
(3)应急过程评价。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突发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突发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县、镇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环境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县、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应急过程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5.2 事件调查
县委、县政府成立事故调查工作组,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县委、政府审签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5.3 保险
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它险种。
6 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2 人力资源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同时,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准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单位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6.6.1 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6.2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分析,汲取突发环境事件的教训,及时整改,并按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陕西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2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渗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先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共同进行的联合演习。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千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千政办发〔2015〕74号)同时废止。
附件:千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