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千阳县铁腕治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格管理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3-09-13 16:16:12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1日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现对千阳县城关镇城区禁放区域予以确定。具体如下:

一、城区禁放区域:东侧为环城东路及附近自然村落,西侧为宝汉高速千阳出口匝道附近自然村落,南侧为千陇南线公路城区段附近自然村落,北侧为G344国道附近自然村落,涉及的自然村落有千川村8-9组、新民村1-5组、城内村1-3组、西关村1-8组、侯家坡村1-3组、段坊村1组、冉家沟村1-4组、惠家沟村1-6组。

二、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和应急响应期间,全县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内,酒店、宾馆经营者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五、在禁放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属地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没收烟花爆竹,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外观提示、实名登记等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三年备案。违者,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处理。

七、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各镇人民政府、驻城各单位、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九、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0917-110县安监局0917-4245833

县环保局0917-4241273 县市场监管局0917-4241075


千阳县铁腕治霾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