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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9-24 10:41:26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包括个人借款人(含合伙创业,下同)和小微企业借款人。

个人借款人:在县内合法创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村干部及乡村医生)、刑满释放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以及其他合法自主创业人员。

小微企业借款人:在县内注册经营,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次数

根据上级通知,2024年最新政策,个人借款人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现行为3.45%)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LPR+150BP(3.45+1.5=4.95%)。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2.475%)。贷款展期不贴息。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参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现行为3.45%)执行,允许在LPR基础上浮动,其最高上限参照个人贷款利率上限,具体由经办银行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协商确定。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贷款展期不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自2018年3月27日起,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借款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个人借款人应当具备一定自有资金,无不良信贷记录,从事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取得相关合法经营执照、证件或证明材料;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借款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自提交申请日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有符合条件的担保或反担保措施。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第三方存单质押、不动产抵押均可反担保;借款人无法提供反担保措施的,可以免费申请再担保公司担保。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人由线上或线下向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交相关资料申请。

2.受理、审核。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受理借款申请,并审查借款人征信情况及资格认定资料。

3.实地调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合经办银行前往借款人经营场所(项目地)实地调查,提交评审会研究。

4.评审。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对贷款项目进行研究评审,确定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

5.承诺担保。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借款人(及配偶)、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等相关资料(现场办理)。

6.发放贷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及配偶)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并发放贷款(现场办理)。

7.贷后回访。贷款发放后,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做好贷后回访和服务工作。

8.还款。贷款到期,借款人将贷款足额存入借款账户。

五、申请借款需提交资料

1.个人借款申请资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3.5页复印件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结(离)婚证复印件(未婚可不提供)

(4)营业执照或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个人征信报告

(6)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创业计划书

(8)反担保人单位证明或抵、质押物复印件

2.小微企业借款申请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核准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原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提供申请日前3个月和上年同期3个月工资表及支付凭证

(6)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财务报表

(7)企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据

(8)现有职工花名册及新招用人员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入厂时间等)。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户口本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建档立卡贫困户需在花名表后备注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