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见习:
指就业见习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
二、就业见习原则:
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三、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1.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16至24岁失业青年。
四、就业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五、就业见习程序:
1. 登记申请。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持身份证、户口本,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领取《陕西省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填写相关信息,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见习申请,受理申请的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其个人情况,推荐见习单位。
2.签订协议。毕业生和失业青年与见习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见习协议书》;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重新选择见习单位,或由人才交流中心推荐见习单位。
3.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才交流中心在见习人员上岗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上岗见习。见习单位按《见习协议书》约定组织见习人员上岗见习。
六、就业见习补贴
1. 见习人员在规定见习期限内享受每人每月1700元的生活补贴和每人每月3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2.见习生活补贴按自然月份计算。见习人员按规定正常出勤的,当月见习生活补贴按规定月标准计算;月出勤时间10至15个工作日的,当月见习生活补贴按规定月标准的50%计算;月出勤时间不满10个工作日的,当月不享受见习生活补贴。
3.鼓励见习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为见习人员增发生活补助。
七、生活补贴的发放与申报
1.见习人员依据见习协议上岗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月向其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实行先垫后补方式,由见习单位按规定申报)。
2.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1个月内,向人才交流中心申报生活补贴,县人才交流中心初审,县人社局局务会研究审定,县政府网站公示,县人社局将就业见习补贴拨付见习单位。
3.申报材料包括:见习单位申报资金报告1份;生活补贴审批单1份;见习登记表1份(正反面打印);考勤表原件1份;生活补贴发放表复印件1份(附银行转账记录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