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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合集

发布时间: 2025-04-01 14:45:37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1.参保单位范围。我市《实施意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这里所指的事业单位是: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2.参保人员范围。属于参保范围内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包括编制内的正式在编劳动合同制工人。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由同级财政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单位缴费基数由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累加构成。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政策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14年10月1日起建立;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10月1日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政策

1.职业年金。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强制建立,所有机关、参公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都必须为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2.职业年金基金构成。一是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二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三是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主要是利息。四是投资运营收益。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3.职业年金如何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建账时间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时间一致。

4.职业年金提前支取。一是出国(境)定居人员,职业年金账户可一次性支付;二是在职期间死亡的,职业年金账户可以继承。除上述情形外,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5.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一是参保人员在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可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二是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纪实后转移接续;三是参保人员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四是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与调整政策

1.养老待遇计发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过渡期内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2.“中人”养老待遇计发政策。“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设立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施新老办法进行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保低:新办法低于老办法,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限高:新办法高于老办法,超出部分,根据退休年度每年递增发放10%。

3.“老人”老办法。政策明确“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养老金,属于统筹基金发放的,按核定后的项目和标准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纳入统筹发放,未纳入统筹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支付。

4.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经办机构:千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917-4242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