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千阳县公安局提醒:警惕以“零首付购车”为诱饵的新型诈骗

发布时间: 2020-12-12 09:21:17

近期,陈仓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先后接到群众报警,声称有犯罪分子以购车“零首付”为名进行犯罪活动,经初步调查,此类犯罪不仅涉嫌骗取银行贷款,引发车贷业务不良,而且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或合同诈骗等犯罪,务必引起经侦部门和金融机构的重视。

一、简要案情

2017年2月13日,陈仓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市民杜某报案称:2016年11月份,其通过李某进行“零首付”贷款买车,并约定购车成功后给李某4000元手续费,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李某帮受害人制作了虚假的收入证明、银行资金流水等材料,又通过宝鸡市xx汽车有限公司陈仓分公司信贷员葛某成功向xx银行申请了18万元贷款,贷款下发后,李某帮杜某购买了一辆进口吉普越野车,提到车辆后,李某又伙同某宝鸡xx小贷公司王某以偿还垫付的首付款和帮助其办理大额信用卡还款为由诱骗受害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将杜某的车抵押后开走,之后失去联系。另查明,李某还伙同他人以“零首付购车”为由,欺骗多名购车人,且案值较大,性质恶劣,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二、犯罪手法

犯罪嫌疑人所谓的购车人“零首付购车”是指:嫌疑人先行帮购车人伪造材料骗取到车贷,用来支付购车首付款,然后提车,车辆提到后,又骗取购车人信任,建议购车人将车抵押,偿还嫌疑人代付的汽车首付款及按揭的车贷,后嫌疑人以各种借口开走汽车,再以让受害人归还首付款为由,将车辆抵押,给汽车金融公司留下一个根本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购车人,给购车人留下了巨额的车贷。

三、犯罪特点

1、犯罪嫌疑人通络网络平台发布“零首付购车”噱头的标题引诱客户点击。取得受害人信任,并利用受害人贪图便宜心理向受害人讲解演示如何“零首付购车”,一旦受害人上当受骗,后果不堪设想。

2、犯罪嫌疑人以“零首付购车”为诱饵,以准备材料为名收取客户的大额手续费(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后伪造购车所需材料证明(如银行流水、工作证明、企业工商执照等,通过此方式购车客户基本无偿还能力),并通过4S店内销售人员通过虚开、多开、PS购车发票的形式(例如将客户购买的低配车型的发票改成高配车型的价格),最大程度的骗取车贷购车,从而将前期垫付的资金最低化。最后通过与被害人签订高息抵押合同将被害人车辆据为己有,并销赃获利。

3、针对此类案件虽然看似合同纠纷,但实则是刑事犯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合法财物,只是使用了一些“障眼法”。犯罪嫌疑人并非真要帮受害人购车,虽然所购得的车辆登记为受害人所有,但车辆实质上没被受害人持有,而是被犯罪嫌疑人转手抵押。二是犯罪嫌疑人隐瞒了自己真实的目的,也隐瞒了将车辆抵押的真相。其最终实质是将车辆抵押后不仅收回了“诱饵”即先期垫付的首付款,还赚到了一笔手续费和差价。所以,这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诈骗手段,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可分别构成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四、防范措施

1、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贷款审核力度,不仅要对贷款背景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还要组织专业人员实地核验实物,从根本上堵住骗贷的根源。同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失职经办人员的追责力度,以杜绝经办人员为提高业绩、追求收益而在核查环节不作为给银行信贷安全带来隐患。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以及现如今流行的微信、微博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案释法,揭露此类犯罪行为的常用伎俩,分析其犯罪的成因以及法律后果,使群众受到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