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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千阳县南寨镇“7.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4-10-10 14:59:12

县公安局:

你局《千阳县南寨镇“7.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给予审查的请示》(千公字〔2024〕25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按照《宝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千阳县南寨镇“7.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千阳县“7·26”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相关部门安全管理、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千阳县宏胜商贸有限公司: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县交通局:对事故承担监管责任;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3.县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承担管理责任;向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谢某红:千阳县宏胜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县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2.张某飞:千阳县宏胜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李某锋:县交通局副局长,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宝鸡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宝市安发〔2020〕12号)对其个人进行约谈,并提出整改意见。

4.郭某龙:县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主管县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防范作用发挥不充分;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宝鸡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宝市安发〔2020〕12号)对其个人进行约谈,并提出整改意见。

5.薛某毅:南寨镇人民武装部部长,分管交通领域安全工作,对群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宝鸡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宝市安发〔2020〕12号)对其个人进行约谈,并提出整改意见。

6.王某:南寨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业务专干,对镇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由南寨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个人约谈,进行批评教育。

7.罗某河:南寨镇南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村级文化演出活动安全负主要责任,对活动筹备方案把关不严,筹备方案中无人员疏散、道路安全应急救援措施,活动安全管理不足;由南寨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8.罗某财:南寨镇南寨村监委会主任,对村级文化演出活动安全负分管责任,对人员疏散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由南寨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9.罗某杰:南寨镇南寨村九组组长,对本组群众道路交通宣传缺失;由南寨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

1.南寨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2.南寨镇南寨村委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向南寨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3.水沟镇丰头村委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向水沟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深刻汲取千阳县南寨镇“7·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抓好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县公安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跟踪问效和督查督办,2024年12月31日前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县政府。

特此批复。


附件:千阳县南寨镇“7·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


千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